非法行医但非“造成就诊人死亡”!海口龙华法院调解促成37万元赔偿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胡智勇)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黄某城系某口腔门诊部实习医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024年4月,黄某城在患者刘某某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为其拆除牙套并实施拔牙操作。术后患者出血不止,后因自身所患急性早幼粒性细胞白血病等严重基础疾病,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在量刑情节把握上,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7号修正)第四条的规定,准确区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与“造成就诊人死亡”两种情形。根据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患者刘某某生前同时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M3型)、高血压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等多种严重器质性疾病。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严重疾病的自然进展及并发症,黄某城的擅自拔牙行为虽系患者出血及病情恶化的诱发因素,但并非造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因此,案件适用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多次与被害人家属、被告人黄某城及其所在门诊部进行沟通,耐心释法说理,积极化解矛盾。经过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黄某城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其所在口腔门诊部赔偿17万元,合计37万元。被害人家属对黄某城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37万元的和解,既是对被害人家属经济上的抚慰,也体现了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弥补损失的态度。被害人家属在签署协议时表示:“法官的耐心调解,让我们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量刑方面,法院综合考量了多项从宽情节:黄某城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诚恳,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由行政机关先前作出的罚款予以折抵,无需另行缴纳)。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城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医疗从业者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方可从事医疗活动;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不可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患者就诊时也应注意核实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质,选择正规医疗机构,保护好自身生命健康安全。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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