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检察机关发布6件“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美丽海南建设”典型案例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摄影报道)为总结推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经验,进一步推动海南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6月2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选编并发布了6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涵盖海洋保护、水资源保护、耕地保护、固废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

案例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地热水资源违法开采行政公益诉讼案
儋州市兰洋地区蕴藏丰富的地热水资源,兼具生态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海南某公司依法取得该地区地热水开采许可,开采至许可证期满后未申请续期,省级职能部门依法将许可证公告注销,并载明由矿区所在地职能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落实采矿许可证注销后续相关义务。但相关职能部门长期未予以监管,致使该公司无证开采地热水行为持续4年多,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儋州市检察院)按照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开展“督促整治违法开采地热水专项行动”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即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调取有关行政执法档案,走访兰洋地区地热供水酒店负责人及周边群众,查明该公司长期违法开采地热水资源,为兰洋地区的两家大型温泉酒店和周边500余户群众供应地热水。2024年1月10日,儋州市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联合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违法开采地热水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仅回函已将线索移送执法部门查处,以其不具有监管职责为由,未实质开展监管工作。针对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检察机关发函至省级行业主管单位督促明确市级监管部门职责,厘清监管职责与执法职责的边界;针对非法开采地热水资源量及采矿权出让收益认定问题,委托专家出具量化评估意见,认定无证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价值损失为182.43万元。2025年4月25日,儋州市检察院依法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职能部门对海南某公司无证违法开采地热水行为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与此同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立足全省督促整治违法开采地热水资源专项监督,针对全省地热水违法开采、无序开采突出问题与省级职能部门开展磋商,推动其制定《海南省地热水开采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并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依法对全省范围内违法开采地热水的企业进行分类处置,精准破解长期存在的“监管交叉”“监管空白”难题。
案件审理期间,案涉职能部门依据省级职能部门制定的《海南省地热水开采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制定工作方案,对海南某公司相应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追缴,并建立《地热矿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对地热水开采、环保设施运行、生态修复措施落实等情况的全面核查,形成多方联动监管格局。2025年11月3日,该公司取得《矿业权证》《采矿许可证》,地热水资源开采走上规范化轨道。鉴于相关职能部门在诉讼过程中补充履职到位,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2025年12月31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案例二:海南省三亚检察机关督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江西某公司对三亚某花岗岩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代建,后该公司委托海南某建设公司负责施工。根据矿山治理方案,施工中进行边坡削岩等可开采花岗岩石料6.75万立方米用于矿山治理,但海南某建设公司在施工中越界超量实际开采62万余立方米石料并外运销售;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将矿山治理方案载明可开采的6.75万立方米石料低价出售给江西某公司。因该矿山治理涉及某部队用地,部队多次反映非法采矿等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职,导致非法采矿行为持续存在,矿山治理工程停滞,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6月,海口军事检察院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移送非法采矿案件线索,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于2022年7月立案,并协同海口军事检察院共同开展现场勘察,同步调取相关影像资料等关键证据,查明相关职能部门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非法开采、销售矿产资源的违法事实;同时,经海南某评估事务所评估,案涉矿山合规开采的6.75万立方米花岗岩石料,市场价为110元/立方米,但相关职能部门仅以花岗岩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7.5元/立方米的极低价格出售给江西某公司,且未依法在政府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2022年10月,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三项核心职责:一是查处非法越界、超量采矿行为;二是对出让石料重新核定价值并依法作出处理;三是加强监管,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2022年12月,相关职能部门复函称,已对非法采矿的范围、面积和开采量进行测绘和调查,初步查明非法采矿规模62万余立方米,拟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责令相关主体停止外运和销售石料,并督促加快矿山治理。但后续核查中,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发现案涉矿山治理实际推进不符合要求,且行政机关未对非法采矿及违规低价出售矿产问题进行处理。2023年8月,案涉矿山治理工程未能通过验收评审,公益受损状态未得到根本改变。
鉴于相关职能部门经检察机关监督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亚市检察院)。2023年12月,三亚市检察院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相关职能部门对案涉矿山治理中的非法采矿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判令确认被告出售案涉6.75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石料给江西某公司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判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案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职责。
三亚中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职能部门未对违法采矿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处罚,导致案涉矿山治理中出现超量、越界开采情形,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法院认为,案发时建筑用花岗岩石料在三亚周边的市场销售价为42元/吨,而相关职能部门仅以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基准价7.5元/立方米出售,依据明显不当。此外,作为案涉矿山治理主体,相关职能部门既未依据代建合同行使相应权利,追究施工方迟延履行的合同责任,也未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决定等行政措施追究施工方的行政责任,构成怠于履职。2024年5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已重新委托编制治理方案,于2025年10月进场开展生态修复;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江西某公司支付6.75万立方米石料的出让收益差价并支付违约金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案例三: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近年来,随着全省各地生活垃圾转运站等公共设施建设不断增多,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问题日益凸显。海南省万宁市辖区内共有16家生活垃圾转运站,负责全市13个镇(区)50多万居民生活垃圾的转运。自2012年陆续投入使用以来,污染防治监管不到位,部分生活垃圾转运站未依法进行排污登记,渗滤液等污染物排放处置不规范,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存在较大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7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染防治存在较大隐患问题线索,经初步评估,将相关案件线索交办各地检察机关。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万宁市检察院)利用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创建的“排污登记管理法律监督模型”进行初步核查后于2025年9月立案。该院先后调阅万宁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分布表、企事业单位排污登记台账、生活垃圾转运站排污登记表、渗滤液登记台账等资料,并逐一现场走访核实,查明16家生活垃圾转运站未依法进行排污登记、渗滤液登记台账不完整,且均未建设渗滤液预处理设施,渗滤液未经预处理直接排到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无法全部处理,形成环境污染隐患。
2025年12月,万宁市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生活垃圾转运站未依法进行排污登记、违规处理渗滤液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除生态环境污染隐患。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后对案涉问题分类处置。一是责令各垃圾转运站限时办理排污登记,限期补充完善排污登记表中缺失信息。二是责令垃圾转运站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处置渗滤液行为,严格落实渗滤液“统一收集、密闭转运、规范处置”措施,定期对渗滤液进行集中预处理后再排入污水处理厂。三是投入专项资金,启动全市垃圾转运站渗滤液预处理设施改造工程,实现渗滤液“站内预处理+集中处置”的全流程规范处理。
与此同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梳理全省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三大类12个突出问题,以自办案件立案并与省级职能部门进行磋商,推动全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全省303个生活垃圾转运站渗滤液处理、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规范性以及排污许可情况进行排查,并将生活垃圾转运站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范围,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截至目前,全省260个生活垃圾转运站已办理排污许可或登记,41个已拆除或停用,基本实现应登记尽登记,推动全省生活垃圾转运体系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案例四: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督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外籍大型货轮于2021年10月走锚搁浅于儋州市海滩,距儋州珊瑚礁自然保护区不足3海里。在浅海高温、高湿、高盐以及台风频发的环境下,存在开裂、倾覆、碰撞以及燃油泄漏等风险,进而危及港区作业安全、海洋生态环境及附近的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安全。
2024年4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省检二分院)收到群众信访件,反映儋州市排浦镇龙港沙滩旁边一艘货轮长期搁浅。该院第一时间走访查看,发现案涉货轮船体已倾斜约25°,货舱底部有积水,全船机电设备无法使用,船上存有轻质柴油、重油、油污水等污染物,潮位较低时是游客拍照游玩的“网红打卡点”,进一步加剧安全隐患与环境风险。2024年6月19日,省检二分院决定立案调查,查明该货轮已被三亚某局办案扣押,暂置于洋浦港区防台避风并委托第三方公司看管,2021年10月因台风走锚搁浅于现址,紧邻洋浦港12号锚地,货轮上存有轻质柴油3吨,重油及油污水等数量未核定;且已被法院判决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权属状态清晰明确。
案涉货轮自搁浅以来,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导致货轮长期失管失控,带来多重风险和隐患,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现实及潜在威胁。省检二分院于2024年6月26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货轮的紧急管理和日常监控,采取实质性措施加固船位,设置警示标识,消除货轮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货轮实施登临检查、摸清现状,尽快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燃油泄漏污染等风险。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三亚某局对该货轮实施了全面紧急管理和日常监控措施。因大型船舶拆解程序复杂、技术性强、环境与人身安全危险并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省检二分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座谈、跟进监督,为其尽快处置货轮提供法律帮助。2024年8月,三亚某局发布拍卖公告并成功拍卖,该货轮被移交买受人。相关职能部门与三亚某局、货轮买受人共同确定了处置方案及应急方案,在货轮处置前、处置中严格防止污染海域。省检二分院于2025年6月3日前往货轮处置现场实地查验,确认船体已按计划拆解处置完毕,经全面核查未发现拆解货轮污染环境的情况,涉案货轮安全隐患与污染风险已彻底消除,公益保护目标全部实现。
案例五: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林地更新造林行政公益诉讼案
东方市辖区内一些林地被采伐后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树种、株数、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而是非法用于种植玉米、香蕉、槟榔等经济作物,共涉及160宗林地约3982亩,行政机关长期怠于履行林地采伐后的监管职责,致使被伐林地一直未得到有效更新。
2024年3月,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简称东方市检察院)在专题调研中发现该线索,于同年6月2日立案。东方市检察院向市行政审批局调取2022至2023年(更新期限届满)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信息、向市资规部门调取林地矢量数据,经大数据比对发现大量林地可能存在被违法占用情形。经查阅卫星历史影像、现场核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林地被采伐后没有按照树种、期限等进行更新造林的有160宗,约3982亩。其中,林地采伐后被用于种植玉米、香蕉等非林作物或其他非林用途的有33宗,约1029亩;以低效林更新改造为名进行采伐,象征性套种规定树种黄花梨、沉香但主要用于种植槟榔、香蕉等的有127宗,约2953亩(其中约有2450亩林地在采伐前规划是公益林),东方市森林资源持续性遭受破坏。
2024年10月,东方市检察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及5个属地乡镇政府进行磋商,就采伐林地未及时更新造林等非法占用林地问题的整改形成一致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属地乡镇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林地采伐人落实更新造林任务。2025年1月,东方市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进度缓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2025年2月17日,东方市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嫌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未按规定进行更新造林或非法占用林地的案涉采伐林地进行整改,同时加强对林木采伐的事前审批和伐后更新造林的闭环管理。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乡镇政府立即组织排查,重点针对检察建议内容逐一调查核实,督促相关责任人尽快完成更新造林工作。截至2025年4月17日,各职能部门已按照东方市检察院提供的问题台账逐一到现场核实,对未种植林木或未按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的责任人依法予以督促整改,案涉3982亩采伐林地基本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已建立健全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机制。
案例六: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占用耕地种植草皮行政公益诉讼案
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新坡镇属火山喷发后形成的玄武岩地貌分布区,耕地资源稀缺。近年来由于种植商业草皮成本低、效益高,两地逐步形成产业化、规模化的草皮种植业。部分企业、种植户长期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种植商业草皮,耕地“非粮化”问题突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2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在开展耕地保护专项监督中发现该问题线索,遂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实地勘查、走访询问、利用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查询等方式全面调查核实,查明龙泉镇、新坡镇辖区多个乡村非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种植商业草皮,规模一万余亩,且全年进行多轮种植,破坏土地耕作层,致使土壤肥力下降,严重破坏耕地资源。行政机关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2023年3月,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耕地保护监管职责,采取措施整治“非粮化”问题,确保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整改。一是出台专项整治方案,通过责令整改、联合执法等,从草皮种植、流通等主要环节遏制违法行为;二是安排19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清退草皮复种粮食,发放水稻、大豆等种子、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物资,组织省农科院专家提供转产技术现场指导,逐步实现“退草还耕”。龙泉镇1000亩耕地全部实现清退;新坡镇8000余亩耕地实现清退,仍有2000亩耕地由于草皮种植历史成因复杂未能清退,且存在部分种植户停止种植后又反复复种等问题。
2023年7月,鉴于“非粮化”问题的复杂性,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专题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并由检察长牵头,持续跟踪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新坡镇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整改承诺函》,明确将按照2023年年底清退恢复50%、2024年6月底恢复70%、2026年1月全部恢复的整改步骤推进剩余2000亩耕地的整改。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经审慎审查,认为整改已取得实质性进展,行政机关已作出目标清晰、措施详实的整改计划,同意行政机关分阶段整改意见。
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定期督促行政机关呈报阶段性整改情况,通过“无人机+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核实,发现整改进度较缓慢且未达到承诺的恢复率,再次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得到大力支持。相关职能部门强化措施,每月通报整改进度,建立“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片”的网格化巡查机制,运用无人机航拍开展巡查,设立举报电话和线上举报通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全力推进整改。2026年1月,经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实地回访,确认非法种植草皮的2000亩耕地已完成清退,且恢复种植条件,并构建起“整治—巩固—长效”的全链条工作体系。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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