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发布8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海拔新闻 2026-06-01 21:02:31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崔善红)6月1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件类型覆盖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审判,内容彰显海南法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坚定立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案例1:张某等与李某、某学校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张某、李某(均系化名)原为某学校同班同学。考生中招系统账号为考生准考证号,某学校统一修改本校考生密码后由班主任通过微信将账号、密码私发给考生家长。张某登录系统填报志愿,后再登录系统发现志愿被篡改。随后,张某与父母向教育局了解到,有人登录张某账号修改志愿。张某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传唤李某接受询问。李某称,因对张某辱骂自己怀恨在心,看到张某准考证后登录张某系统,篡改志愿。公安机关向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张某填报补录志愿,被海南某学校录取,就读至今。张某和父母向法院请求判令:1.李某和父母赔偿学费、住宿费、课本教辅费、膳食费、开水费等合计96096元;2.李某和父母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3.李某和父母登报一周赔礼道歉;4.某学校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未经张某允许擅自登录张某中招系统并修改张某所填报的志愿信息,导致张某与报考的志愿公立高中失之交臂,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某篡改志愿时未满16周岁,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可以先从李某本人名下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支付。某学校并未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场合将学生的身份信息、登录密码信息向不特定人公布,未造成张某私密信息泄露,无过错,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李某篡改张某志愿,张某和父母为此支出高于公办普通高中应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为避免诉累,一并处理高中3年学费、住宿费。综合考虑海南某学校情况,并结合公办普通高中亦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数额,酌定李某的父母赔偿学费、住宿费损失38000元。案涉事件确实给张某和父母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酌情支持5000元。综上,李某和父母应赔偿张某和父母各项损失43000元,张某和父母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鉴于本案损害结果的范围所及为案件当事人,法院同时判决李某和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张某和父母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选择一家在海南省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李某和父母负担。

案例2:左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吴某某(女)为其子左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含某罕见疾病保障责任。左某某在幼儿园入园体检时发现指标异常,被三甲医院确诊为某罕见疾病,时年未满3周岁。因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吴某某报案理赔,某保险公司以“未行肌肉活检,证据不足”为由拒赔。为此,吴某某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30万元、首次重度疾病额外保险金18万元,共计48万元。

审理法院为及时解决患儿就医的紧迫性问题,优先安排开庭,并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将案件争议拆解为“疾病是否符合理赔标准”“拒赔理由是否合法”“未成年人紧急医疗需求”3个模块,多次向某保险公司释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拒赔”的规定,重点说明左某某的病情进展及治疗紧迫性,强调保险合同的保障本质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理念,促使某保险公司正视理赔责任。在审理法院积极推进下,庭审后8日双方即达成调解方案。某保险公司于调解次日一次性付清48万元,并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为左某某理赔申请开通绿色通道。吴某某收到款项后致电表示感谢法院的高效调解工作。

案例3:王某与林某抚养权纠纷案

王某(男)与林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王某甲由王某抚养,林某有权探望。后林某以探望为由,强行带离王某甲并藏匿,交由案外人抚养,拒绝王某电话、微信探望,拒不告知王某甲所在地,王某无法探望。林某诉请判令变更抚养权,由自己直接抚养王某甲。经法院释明,林某知晓藏匿未成年人、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行为严重违法,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因于变更抚养权一案中主张探望王某甲仍被林某拒绝,王某申请:1.禁止林某抢夺、藏匿王某甲;2.禁止林某剥夺王某对王某甲的抚养权、监护权;3.禁止林某剥夺王某对王某甲的探望权。

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已确认王某抚养王某甲,林某享有探望权,现林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抢夺未成年人王某甲,侵害了王某的抚养权。裁定如下:一、禁止林某妨碍王某带回王某甲;二、禁止林某抢夺、藏匿王某甲。裁定作出后,王某接回王某甲,林某未实施阻碍且不再抢夺、藏匿。

案例4:王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王某某系符某某女儿。王某某因出生申报随母亲符某某落户在某村民委员会处,此后一直在该村生活、居住。后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被征用,某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给每个村民分得征地补偿款3600元、外嫁女不能参与分配,未向符某某女儿王某某发放款项。为此,王某某以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某村民委员会侵害其成员权益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村民委员会发放征地补偿款3600元。

审理法院认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王某某的母亲符某某落户登记在某村民委员会处,户籍从未迁出,是某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王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出生后随母亲符某某生活并落户登记在某村民委员会处,依法应当享有与母亲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某村民委员会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某在案涉征地补偿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丧失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王某某应当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享有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权益。某村民委员会未向王某某分配诉求的征地补偿款,侵犯王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5:张某、王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张某甲(13岁)、张某乙(11岁)和张某丙(6岁)系同胞兄妹,父母因病离世。自父母离世后,3名未成年人在大伯张某、大伯母王某家中生活,张某、王某悉心照料、支持学业。经慎重考量,张某、王某申请指定为3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无力抚养,放弃监护权,同意由张某、王某抚养3名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函复审理法院,同意张某、王某担任3名未成年人监护人。3名未成年人均同意张某、王某担任监护人。为妥善处理案件,审理法院联合当地妇联、民政等部门召开工作协调会,围绕变更监护权、社会帮扶、诉后回访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审理法院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民事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案件中,3名未成年人父母均已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放弃担任监护人。张某、王某系3名未成年人伯父、伯母,收入、住所稳定,具备监护能力。3名未成年人在父母去世后一直与张某、王某共同生活,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关系,也同意张某、王某担任监护人。现张某、王某自愿申请共同作为3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6:王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案

王某某(女)与肖某(男)婚后生育王某甲,王某甲经诊断患有发育障碍,取得精神残疾人证。王某甲现生活无法自理,需长期康复训练,由老师每周到家中送教。后肖某与王某某两地分居,王某甲随王某某生活。王某某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王某甲由肖某抚养。诉讼中,王某某、肖某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意抚养王某甲。

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某与肖某已结婚并共同生活十几年,育有一女,感情基础良好。王某甲因患病需父母长期照顾与护理,王某某与肖某未妥善安排王某甲。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为保障王某甲健康成长,判决不准离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7:徐某某与某公安分局及王某、王某甲罚款案

徐某某(15周岁)与同学王某(15周岁)发生矛盾,王某在班级门口手扇徐某某,徐某某随即脚踹王某一脚并打其头部。随后,王某和王某甲(16周岁)殴打徐某某。在此期间,徐某某还手,王某拿出扫把殴打徐某某,造成徐某某、拦架的老师白某某多处挫伤。徐某某报案后,某公安分局分别作出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徐某某罚款500元;对王某甲行政拘留7日(不执行),并处罚款500元;对王某行政拘留8日(不执行),并处罚款500元。徐某某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公安分局撤销对徐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徐某某撤回起诉,审理法院裁定准许。

案例8:陈某某强制猥亵案

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前系网约车司机,而被害人(案发时14周岁)则是某校初三学生。因多次乘坐陈某某网约车去学校,二人熟络。某日,被害人独自乘坐陈某某网约车,趁车上无其他乘客之机,陈某某强制猥亵被害人。事后,陈某某采取多种方式向被害人付款,均被被害人拒绝。被害人在老师陪同下报警。

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在网约车内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黄奕宏】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