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调解履行“零时差”,幼师劳动节前领欠薪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罗凤灵 李金丽)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快速化解一起涉幼儿园与幼师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及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幼师节前足额拿到劳动报酬。
2024年2月25日,何某入职昌江黎族自治县一所民办幼儿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幼儿园在明知何某无教师资格证(仅有保育师证)的情况下,安排其任职主班老师,支付了2024年2月至7月的工资,但未缴纳社会保险。同年9月30日,该幼儿园根据教育部门相关要求暂停办园。
因幼儿园拖欠工资,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幼儿园自2024年2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等事项。仲裁机关支持何某的大部分请求,幼儿园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幼儿园支付拖欠工资3638元,未支持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何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详细梳理案情,发现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主审法官从政策规定、调解利弊等角度逐一分析,消除当事人抵触情绪,平衡双方利益。经过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当日向何某支付工资4000元,如逾期支付,何某可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签订后,在主审法官的见证下,诉讼代理人受幼儿园委托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给何某,何某当下完成收款。此次调解不仅化解了劳资纠纷,通过当场履行还避免了后续执行,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提醒,虽然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能从事教师工作,但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仍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仍应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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