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公布2起烟花爆竹零售店超量储存典型案例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3-31 17:54:07

为纵深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化解零售环节超量储存带来的火灾、爆炸等安全风险,持续压实零售经营者主体责任,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同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切实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将2起依法查处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典型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1.【基本案情】

2026年1月30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多文镇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排查工作,在对多文镇某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许可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为300箱/300KG,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对清点,该店大厅内存放152箱烟花爆竹,店铺右侧房间内存放244箱烟花爆竹,店铺左侧房间内存放161箱烟花爆竹、13盘鞭炮,实际存放共计570箱,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许可储存范围的90%。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处理情况】

2026年3月2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第二百四十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基本案情】

2026年2月2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调楼镇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检查工作,在对调楼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许可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为100箱/100KG,店内实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数量为145箱,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许可储存范围的45%。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处理情况】

2026年3月11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第二百四十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案例警示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高危物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储存数量有着严格的法定许可标准,超量储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必将受到从严惩处。清明节将至,春季天干物燥、大风天气多发,祭扫活动密集,火源管控难度加大,烟花爆竹安全风险进一步攀升。在此郑重提醒全县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务必严格恪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规范存放,严禁超量囤积、违规存放,共同筑牢春季及清明期间烟花爆竹安全防线,守护辖区平安稳定。

(原标题:临高公布2起烟花爆竹零售店超量储存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冯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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