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海南法院野生鸟类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海拔新闻 2026-03-26 21:44:3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3月26日,为全面加强鸟类保护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鸟类的意识,更好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海南法院野生鸟类保护典型案例。

潘某深等非法狩猎案

2020年下半年至2022年7月11日期间,由潘某深提供铁笼、照明设备,吴某宏提供诱鸟器,卢某文购买弹弓和弹珠,未经许可多次于夜间在万宁市万城镇水边村、滨濂村等地,使用弹弓、诱鸟器、照明设备、铁笼等工具捕杀野生鸟类及其他动物。经鉴定,潘某深等人射杀的1只白胸苦恶鸟、3只珠颈斑鸠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500元。潘某深等人作案的区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和候鸟主要繁殖停歇地。案发后,卢某文、吴某宏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潘某深、卢某文、吴某宏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潘某深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卢某文、吴某宏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潘某深、卢某文、吴某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潘某深、卢某文、吴某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潘某深、卢某文、吴某宏宣告缓刑。判处潘某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卢某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吴某宏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王某洪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

2018年11月至2025年5月期间,王某洪未经许可,多次独自或伙同卓某锋、史某群、王某真、王某新等人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什运乡方根老村附近山上(禁猎区)使用枪支、猎夹、铁笼等禁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经鉴定,王某洪捕获的4只白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虎斑地鸫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另还捕获有其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王某洪等人捕获的猎物除了自己食用、送给他人食用外,还出售给王某旺。经鉴定,王某洪捕获的猎物价值98150元。审理过程中,王某洪主动缴纳生态环境资源损失98150元。

王某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洪具有自首、主动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王某洪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支付生态环境资源损失9815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其余被告人亦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林某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2021年至2022年10月期间,林某向村民大量收购白胸苦恶鸟、噪鹃、夜鹭等野生鸟类,在其丈夫盛某丰的帮助下,将大部分鸟类宰杀处理后出售给陈某雷等人、部分活鸟直接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盛某福、黄某志、石某祯、黄某乾、盛某帝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分别在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丰塘村、丹村等地,多次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并出售给林某。经鉴定,案涉野生鸟类中,9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13000元;640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262600元。

林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盛某丰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盛某福、黄某志、石某祯、黄某乾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陈某雷构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盛某帝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林某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分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追缴1100元至15135元不等的违法所得、承担2000元至876100元不等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以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蒋某辉非法狩猎案

2024年4月20日,蒋某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安装门套、声诱等方式猎捕黑水鸡、白胸苦恶鸟等野生鸟类。经鉴定,被猎捕的野生鸟类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3100元。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关通告,海口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均列为禁猎期。案发后,蒋某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蒋某辉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蒋某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蒋某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蒋某辉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梁某非法狩猎案

梁某为抓捕八哥鸟,将他人安装在海口市富教村西侧郊外灌木中的捕鸟网及竹竿拆卸后,运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高龙路与金狮路十字路口西南面的一块杂草坡地的灌木丛中安装,捕获八哥鸟数只。后梁某外出打工,未拆卸已安装的捕鸟网。公安机关查获该非法狩猎现场,发现捕鸟网上不规则挂着16具白胸翡翠、珠颈斑鸠等野生鸟类残骸。经鉴定,上述野生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6900元。案发后梁某主动投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共计13800元。

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抓捕受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梁某犯罪后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梁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态度,梁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梁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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