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修订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连续不在园满11天”方可退费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许文玉)海南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就《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明确了“幼儿因个人原因连续不在园满11天(含)方可退费”等细化规则,并对收费项目、定价管理、成本核算、收费监管等关键内容作出全面优化,拟于2026年秋季学期正式施行。
据悉,本次修订结合2017年版《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开展,核心变化体现在五大方面:
在收费项目上,新增托班保育费,明确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可向2—3岁婴幼儿收取保育费,其管理方式参照保教费执行,收费标准可根据托育成本差异合理确定,助力解决“托育难”问题。定价管理则按园所类型分类优化,普惠性幼儿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政府制定标准,幼儿园在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报相关部门备案即可,同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省级目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收取。
成本核算方面,明确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需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地方经济发展、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且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至少保持3学年稳定,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退费规则也进一步优化,将学期核算标准由5个月调整为4.5个月,细化保教费、住宿费退费条件,明确幼儿个人原因连续不在园满11天方可退费,同时新增幼儿园违规退费条款,若因幼儿园虚假招生等行为导致幼儿退学,需全额退费,伙食费结余则全额退还家长,代收费用据实结算。
在收费监管上,修订稿强化了多方面要求,建立收费目录公示制度,幼儿园需公开机构性质、收费项目、退费规定等内容,市县教育部门在统一平台集中公示,未公示不得收费;新增市场监管部门参与监管,形成教育、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多部门联合监管格局。同时明确多项禁止性条款,严禁幼儿园以特色班、兴趣班等名义额外收费,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也严禁通过家委会或引入第三方向家长收费。
此外,修订稿还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继续为孤儿、残疾幼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发放生活费补助,鼓励幼儿园为三类幼儿减免保教费,彰显学前教育公益属性。
社会各界及有关单位可通过邮箱:sfc_fgw@hainan.gov.cn提交意见或建议,意见征集截至2026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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