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海南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发布

海拔新闻 2026-03-23 17:30:4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3月23日,记者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海南高院于今日发布了首批6个2024年—2025年度海南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某投资公司、某酒店公司重整案

某投资公司、某酒店公司共同开发建设乐东国信龙沐湾项目,整个项目占地2225亩,是乐东县最大的房地产项目。2015年因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停工时共建成房屋2213套。2023年12月4日,某投资公司、某酒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分别向省二中院申请重整,并同步申请预重整。省二中院于当日听证审查后,同日决定对该两公司进行协同预重整,指定该两公司清算组分别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在选定重整投资人及初步协商确定框架性重整方案后,省二中院于2024年8月2日分别裁定受理某投资公司、某酒店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决定协同审理。经核查,企业债务规模累计超过百亿元,净资产分别为-71亿余元、-1.7亿余元,债务危机严峻,且面临1852套已销售房屋购房人持续信访要求解决办证等问题。

审理过程中,省二中院密切开展府院联动,一体实施招商引资和重整引战工作,指导管理人有序开展重整事务,审慎处理物业撤场带来的园区维稳、购房人权利保护、重整方案协商谈判、各方主体利益平衡等问题,最终促成各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2025年1月27日,省二中院分别裁定批准某投资公司、某酒店公司的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至此,停摆10年的乐东国信龙沐湾项目得到复工,项目金融风险和房地产风险得到稳控。

某投资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投资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业务,核心资产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北路宝安江南城西侧的面积为17,820.1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广东大厦”项目。受市场环境及自身经营影响,公司资金链断裂,主要资产停建,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5年2月24日,海口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对某投资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年4月27日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全面负责重整相关工作。

案件受理后,海口中院依法履行审判指导与程序监督职责,督促管理人高效推进资产核查、债权审查等基础工作。经核实,某投资公司资产清算价值仅约1.25亿元,而负债总额高达41亿元,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预计为零,优先债权亦将遭受重大损失。为最大限度保全企业营运价值、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海口中院指导管理人以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面向社会招募重整意向投资人,科学设计表决与清偿方案,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并于2025年9月30日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经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依法获得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海口中院经审查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

某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

某邮轮港公司系目前海南省唯一的邮轮母港的经营主体,建有8万吨级码头和跨海大桥等基础设施。受公司治理不善、经营不善、资金杠杆过高等多种因素影响,某邮轮港公司出现巨额债务危机,资产负债率高达400%,核心资产被司法查封面临拍卖。2022年6月10日,三亚中院受理债权人对某邮轮港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此后又裁定将该公司的两家全资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三亚中院克服某邮轮港公司重整核心资产不足、民营股东出资人退股谈判陷入僵局等困难,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逐一排解收回闲置土地、收回海域使用权、落实二岛拆除补偿款等重整中的堵点问题,于2024年1月18日裁定终止某邮轮港公司等三家公司重整程序并批准执行重整计划。

三亚中院裁定受理某邮轮港公司破产重整后,以竞争选任方式遴选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某邮轮港公司破产管理人。2022年11月28日,管理人以某邮轮港公司与某发展公司、某置业公司存在高度关联性且财务严重混同为由,申请实质合并重整。三亚中院经审查于2022年12月13日裁定某发展公司和某置业公司与某邮轮港公司重整实质合并审理。2023年11月12日,重整计划草案获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税收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由于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未获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三亚中院应管理人申请启动二次协商程序,通过现金清偿、留债展期、债转股等综合手段充分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鼓励重整投资联合体与民营股东协商解决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事项。2024年1月12日,出资人组再次表决同意重整计划。2024年1月18日,三亚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某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程序终止,转入重整计划实质性执行阶段,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12个月。

某风能公司破产和解案

某风能公司成立于2006年,系海南省六家主要风力发电企业之一,属于民营新能源企业。公司运营多台风力发电机组,年生产总值约4000万元,年纳税约500万元,年均可提供超6000万度绿色电力,减排二氧化碳约5万吨,生态与经济价值显著。因风电场建设初期投入巨大,叠加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键设备质量争议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资不抵债困境。为摆脱困境、维持运营,某风能公司向东方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经审查,东方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正式受理该案。经专业机构审计评估,公司资产账面价值约2.5亿元,市场评估价值约1.5亿元,清算价值约8200万元,负债总额超3亿元,清偿危机严峻。

和解期间,该案最大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超过9000万元的清偿预期巨大差距,最大债权人甚至一度产生由破产和解转破产清算的强烈意愿。经深入研判,法院认为破产清算可能引发绿色资产流失、产业链稳定性受损等风险。为极力挽救有价值的企业,法院摒弃“一破了之”的简单思路,深度考量企业持续运营对地方能源安全与“双碳”目标的战略意义,坚持“和解优先”“破立并举”,深化府院联动,锚定法治化轨道推进各方协商谈判,不断缩小各方预期差异。经过多轮协调与专业研判,最终形成了兼顾各方核心利益、高于清算价值的现金清偿方案,成功化解债务危机。2025年12月20日,和解协议获债权人会议全票表决通过。2025年12月29日,东方法院依法裁定认可该协议。某风能公司在其后两日内高效依约履行阶段性付款义务,实现了司法程序终结与生产经营延续的无缝衔接。

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

申请人某投资公司以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为由,向三亚中院申请破产清算。三亚中院经审查于2025年8月5日立案。经核查,某科技公司主要资产为银行存款2.5万余元及备用金924万余元,账面价值2000余元的固定资产4件(影像投影仪配套设备、液晶拼接屏、小米电视、办公手机等等),软件著作权3个及商标1个,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

三亚中院裁定受理某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理。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依法高效开展资产梳理、债权审查与确认等工作。因某科技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亦不具备重整、和解的可能性,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三亚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于2025年10月15日裁定宣告公司破产。

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在海口市开发有“紫泉花坊”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总建筑面积36,836.08平方米,共有房产602套(含住宅、车位、仓储用房等)。其中,563套住宅已售并完成备案登记,但因项目未能通过验收,无法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导致业主入住十余年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引发多起信访和80余起相关诉讼。95名申请人以某房地产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8年10月16日向法院申请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2018年11月16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审理期间,海口中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历史遗留问题办证通道完成案涉项目B、C、D、E栋初始登记,并指导管理人组织A栋业主集资垫付消防整改费用,解决验收障碍,成功为563户业主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补开发票500余张,彻底解决该小区十余年的“办证难”问题。2024年12月3日,海口中院依法裁定宣告某房地产公司破产。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某房地产公司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表决通过。管理人对案涉项目剩余未售车位、仓储用房及人防车位使用权进行统一处置并基本分配完毕。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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