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法院发布告知书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康晓芳、谢锋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案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告人康晓芳、谢锋、林秋安、吴少平、王乃平、陈其义、廖崇巍、李峻琳、林金诚、潘孝麟、陈远、杨清、韦茂江、麦安传、麦昌圣、吴义、陈有强、林冲、冯广辉、林水金、林清竹、潘五弟、王身惠、陈儒建、陈雄、唐泽山、吴吉祥、黄亚龙、王安来、黄旭、许兴皇、吴春生、王乃雄、曾敏、陈运强、蒲玉全、杨少平、李建美、王华胜、赖广强、吴为琼等4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诈骗罪等一案,已由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康晓芳、谢锋为首的犯罪组织,从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在三亚市红旗街、港务局一带逐步成形,在该地区盘踞长达三十余年,组织成员众多且更替频繁。长期在三亚地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并通过使用暴力、威胁和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逐步对三亚地区的赌场、水产交易、娱乐场所、废品回收等多个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违法犯罪涉及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诈骗罪等,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由于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在诉讼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内容详见附件《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联 系 人:法官助理陈绪威
联系电话:0898-62251843
2026年3月16日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刑事诉讼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诉讼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 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审判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审判机关审理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审判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审判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审判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审判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审判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审判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审判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审判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审判人员应当准许。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提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如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审判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原标题:【公告】康晓芳、谢锋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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