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遭遇家暴式“管教”,海口中院支持变更抚养权!

海拔新闻 2026-02-27 18:05:4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2月27日,记者获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因直接抚养方存在教育方式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确有不利影响”的行为,法院依法支持另一方变更抚养权请求。

张某与刘某于2010年9月登记结婚,2014年6月生育婚生子小刘。2015年12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小刘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并明确了张某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然而,离婚后双方因探望孩子问题产生矛盾,刘某不仅未按约定配合张某探望,还频繁为孩子转学以躲避张某。

2024年,刘某在教育小刘时采用体罚手段致其手腕软组织损伤。张某报警后,警方向刘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刘某虽出具《保证书》,却未能消除张某的担忧。张某认为刘某既侵犯其探望权,又在教育方式上存在严重问题,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遂起诉要求变更小刘抚养权由其直接抚养,并由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张某离婚后,小刘随刘某生活,虽然刘某具有为小刘提供较好物质生活条件的能力,但刘某在小刘的教育方面确实存在打罚情形,并曾因此被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经公安民警教育后,刘某亦出具《保证书》保证以后教育孩子要讲究方式方法,说明刘某确有存在教育方式方法欠缺的问题,对小刘的教育和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

张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小刘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刘某未能在抚养孩子期间为张某探望孩子提供便利予以配合,导致小刘成长过程中缺乏亲生母亲的关爱,未能将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降到最低。张某现具有抚养小刘的强烈意愿,有稳定的住处和稳定工作收入,客观上具备抚养能力,亦表示会保障刘某的探望权利。

合议庭综合考虑小刘本人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照顾精力和生活实际,从有利于小刘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认为现阶段小刘变更由张某抚养较为有利,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小刘由张某抚养后,刘某每月支付小刘抚养费1000元。

虽然张某、刘某未明确诉求探望权,但小刘变更由张某抚养后,刘某有探望小刘的权利。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案件中对探望权的行使一同处理,判决确认了刘某在不影响小刘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和频率。

法官表示,案件中,刘某拒不协助张某探望孩子,且在教育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其行为已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孩子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变更小刘的抚养权由其直接抚养,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明确张某需依法保障刘某的探望权。

离婚后,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变更,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结合未成年子女自身意愿和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品行等因素综合考量,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黄奕宏】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