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贷款”再转借,这个忙能帮吗?乐东法院这样判!

海拔新闻 2026-01-29 14:16:4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云淇 周晓虹)生活中,亲朋好友缺钱向你求助,若自己手头不宽裕,有人可能会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资金后转借他人,这种行为看似“帮忙”,但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原、被告系多年朋友,2021年12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以个人名义向平安银行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为3年。2021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自2021年12月28日起,被告每月26日向平安银行还款账户偿还2200元(含本金及利息);若任意一期逾期超过3日,导致原告征信受损或原告代为还款,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

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四次通过微信将从平安银行贷得的50000元全额转给被告。起初,被告尚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共计向平安银行偿还贷款2万余元。自2023年起,被告突然拒绝继续偿还贷款,面对原告的多次催促,更是拒不接听电话、逃避还款责任。为避免自身征信受损、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原告不得不自行垫款,将剩余银行贷款结清。但截至案件起诉时,被告始终未向原告偿还该笔垫付资金。

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原告陈述及提交的银行贷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明确认定:原告以个人名义从平安银行贷款后,立即将全部款项转贷给被告使用,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年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已被认定无效,且协议中未另行约定借款利率,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查明,在双方套取贷款、履行协议期间,被告已累计向原告返还26203元,扣除该部分款项后,被告尚欠原告23797元未返还。法院指出,若允许被告无偿使用该笔资金,对已垫付贷款的原告显失公平;且原、被告双方合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双方均存在过错。

综合案件全部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被告应以23797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该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内容已进入履行阶段。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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