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电动车超速撞倒行人,致其滚入对向轿车车底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陈勇合)1月14日,海口公安交警通报了一起惊险的交通事故。一名行人在过马路时被超速电动车撞倒,身体被卷入对向车道轿车车底,引发二次事故,所幸行人仅受轻伤,未危及生命。

2025年10月14日6时32分许,苏某某驾驶海口号牌0873××电动自行车,沿海口市椰海大道苍西路由南往北超速行驶时,与步行的刘某某发生碰撞。碰撞后刘某某摔倒过程中,面部又与由北往南行驶的许某某所驾琼AD69××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左侧底部发生二次接触,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苏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超速且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及《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某在道路上步行时未靠路边行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因此,电动自行车车主苏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行人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机动车主许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海口公安交警提示:
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务必严格遵守限速规定,杜绝超速行驶,行车途中时刻观察路面动态,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避免因操作疏忽引发事故。
2.行人出行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的路段,务必靠路边行走,切勿在车行道内随意穿行,切实提升自我防护意识。
3.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需保持安全车速与车距,遇非机动车、行人时提前减速避让,警惕突发状况,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黄奕宏】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