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海拔新闻 2026-01-13 18:36:2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许文玉)为充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管理迎来新规。近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效能。该《细则》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细则》所指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以下简称:“过程管理”)是指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后至项目绩效验收前相关业务的管理,包括任务书审核与签订、跟踪管理与报告、中期评估、重要事项调整、终止及延期等内容。适用于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的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科研类项目及其课题(以下简称:“项目”)。

根据《细则》,过程管理的主体及其职责分为四点:一是省科技厅负责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履行过程管理的主要职责;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等)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职责;对自身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及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经省科技厅授权或委托的专业化机构履行授权的管理职责,接受省科技厅的监督。三是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严格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遵守项目管理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对于违约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应强化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率领项目团队努力完成计划任务。四是过程管理实行目标导向、权责明晰、精简公开的原则。

《细则》提出,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个月内,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完成任务书填报,提交省科技厅审定。无故逾期未填报的视为放弃立项资格。任务书根据立项评审专家对申报书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的审核结果生成,由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两部分组成,是项目过程管理、绩效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此外,项目经费按立项额度进行编制,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50万元以上项目须提供测算依据。与科研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无关的开支。

《细则》要求省科技厅应做好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工作,加强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规范培训,及时研究答复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项目实施期1年(不含1年)以上、财政资助经费额度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实施满1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上报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省科技厅应对照任务书加强指导与服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计划实施项目。

对于实施期3年(含3年)以上且分阶段拨付经费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执行第二个年度结束时,省科技厅采取中期评估方式核查项目实施情况。

中期评估结果为项目后续实施、资金支持和追踪问效提供决策依据。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A、B、C档。配套经费按计划到位,且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达到80%(含)以上的为A档;配套经费按计划到位,且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达到50%(含)—80%的为B档;配套经费未按计划到位或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不足50%的为C档。

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况可变更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情况发生后2个月内从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批复:项目负责人因死亡伤病或违法违纪导致无法履行工作职责。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境)等离岗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同意。

新任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项目组成员中产生,须符合承担科技项目条件,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具备完成项目实施的能力。

《细则》提出,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实施期届满前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提出终止项目申请(附上书面申请函),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且无改进办法;

2.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承担单位因注销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4.项目负责人因死亡、病伤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5.项目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或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指标的。

6.其他有关规定的。

此外,省科技厅应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监督检查。依法对过程管理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和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开展监督工作,各责任主体都要自觉接受监督。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项目实施期间,经查实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省科技厅有权撤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规定将所有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省财政;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本省科技项目,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2.经查实项目进展报告、评估自评报告、测产报告、测试报告等过程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省科技厅可强制终止项目实施,后续按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3.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涉密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不适用本《细则》。认定类后补助项目过程管理细则另行制订或参照此《细则》执行。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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