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逾期举证? 海南二中院开出两张“罚单”

海拔新闻 2025-12-30 19:07:31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罗凤灵 郝良存)法庭之上,一言一行皆关乎公正,在法庭上违背诚信说谎、逾期举证绝非小事,还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两项司法惩罚决定,对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事实和证据的山东某公司、逾期举证的游某予以惩戒,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3万元,以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目前,二被罚款人已缴清罚款。

海南二中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经查明,上诉人山东某公司在A1号案件一审过程中,隐瞒了已将案涉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给庄某军的事实以及关键证据劳务分包合同,致使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无法查清是哪方当事人与万某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关键事实,从而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万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将在案涉项目中与其有关联的所有人员庄某军、李某、陈某、海口某公司、庄某滨等一并起诉到法院,即B1号案件,但在该案一审过程中,山东某公司拒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交劳务分包合同等关键证据,继续隐瞒将案涉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给庄某军的事实。直至山东某公司一审败诉后,二审期间才逾期提交了将案涉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给庄某军的合同这份关键证据,导致海南二中院作出B2号二审判决,对B1号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同时,在A1号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山东某公司面对该院询问其与庄某军是何种关系的问题时,当庭回答“不是公司员工。涉案项目是我公司自行建设的。不存在与庄某军转分包”,明显与后来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相矛盾,属于虚假陈述。山东某公司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事实和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增加了万某、李某、陈某、庄某滨等当事人的诉累,海南二中院决定对山东某公司罚款5万元。该公司对此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海南二中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上诉人游某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充分举证,但直到二审期间才向法院提交关键证据《某生态旅游区创2A级景区提升改造工程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为了查明事实,二审期间不得不委托鉴定机构在一审司法鉴定基础上进行补充鉴定,导致海南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游某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增加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诉累,海南二中院决定对游某罚款3万元。

法官表示,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证据,积极配合法庭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从而最大程度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诉讼不是“博弈游戏”,两起案件警示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责任、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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