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宋怡)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被拘留的,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合法吗?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违法解除?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了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边界。
谭某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或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2024年4月15日,谭某因故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4月26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谭某取保候审并发放释放证明。2024年5月17日,某公司向谭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谭某被刑事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采取拘留及以上刑事、行政、司法强制措施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规定为由,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关系。谭某不服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定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不服裁决结果,遂向美兰法院提起诉讼。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关于员工被采取拘留措施即可解雇的制度规定实际上是对上述法律规定作了扩大解释,将犯罪行为才应当受到的惩罚类推适用到违法行为或者刑事拘留等情形当中,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权益,显然对劳动者非常不利。某公司未对该规定进行特别的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谭某据此认为属于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予以支持。谭某虽曾被刑事拘留,但公安机关后续对其解除取保候审,且始终未有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某公司仅以“被拘留”为由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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