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公布2025年食品安全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21 09:18:20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3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高临城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仔饼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4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儋州分院)对临高临城某食品厂于2025年6月23日生产的“鸡仔饼(袋)(糕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11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及糖精钠添加剂。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鸡仔饼20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16元/盒,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320元。当事人已主动采取召回、停售、复查等整改措施。

2【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仔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等因素,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二:临高临城某糕点烘焙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婆饼案

1【基本案情】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线索,依法对临高临城某糕点烘焙店立案调查。线索显示,该店自制销售的“老婆饼(糕点)”在2025年海南省监督抽检中,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共生产该批次老婆饼5公斤,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33.6元/公斤,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168元。无库存。当事人已及时采取召回、停售、复查等整改措施。

2【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婆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其货值金额低、主动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三:临高县新盈某饼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月饼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9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临高县新盈某饼厂销售的“四头酥皮香芋蛋黄(月饼)”在监督抽检中,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所(儋州分所)检验,苋菜红和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涉案月饼共生产40包,已全部售出,其中零售11包(单价22元/包),批发29包(单价20元/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822元。当事人能提供原料进货查验记录。2025年11月12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月饼及相关添加剂。

2【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四头酥皮香芋蛋黄(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进货来源,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22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添加剂在规范使用的前提下是安全可靠的,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则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烘焙糕点作为广受消费者喜爱的日常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健康。本次公布的三起案例,涉及糖精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着色剂(苋菜红、亮蓝)等多种添加剂的违规使用,反映出部分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添加剂使用标准掌握不严等问题。执法部门通过监督抽检、严格处罚等方式持续加强监管,旨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过程控制等义务,不得为追求口感、色泽或延长保质期而违规使用添加剂。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以案为鉴,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学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原标题:临高县公布2025年食品安全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韩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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