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

海拔新闻 2025-12-19 16:01:40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12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省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省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稻谷、小麦、大米、玉米、油料及食用植物油等。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指出,省级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省级储备粮以稻谷、小麦及其成品粮等口粮品种为主,兼顾其他品种,玉米等非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省级储备粮原则上在省内储存,跨省异地代储比例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省级储备企业含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承担省级储备粮及相关政策性业务执行主体责任,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代储企业接受承储企业委托,承担省级储备粮代储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制度,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离,做到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四分开”。

省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至40%;各类品种的轮换周期为:稻谷一般2至3年轮换1次;小麦一般3至5年轮换1次;油料、食用植物油、玉米一般1至2年轮换1次。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省级储备粮的轮换。省级储备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架空量均不得超过承储计划量的30%,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1至2月份轮出的稻谷、小麦以及3至4月份轮出的玉米架空期不得超过6个月。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轮换架空量不得超过成品粮油承储计划总量的20%。

省级储备粮轮入的原粮必须是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食用植物油、国产大米、进口大米分别为90天、45天和90天内加工的新品,质量等级应达到中等(含)以上,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实行省级储备粮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粮食销售出库前,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省级储备粮新增采购和清算销售交易底价由承储企业根据粮食价格形势测定并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竞价成交价核定初始入库成本,报省财政厅备案。初始入库成本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省粮食和储备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省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一是全省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显著上涨的;二是省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三是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省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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