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链接,帮忙拉人进群赚外快?洋浦法院:这“忙”帮不得!
“帮忙拉人进群就有钱拿!”
“借用一下银行卡而已,就是走一下流程,没事的!”
看似简单的工作,又有钱赚,这样的诱惑其实是诈骗团伙精心设计的陷阱。可钱某就这样泥足深陷,最终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在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当天,洋浦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天上掉馅饼?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6月,被告人钱某在被拉入名为“精准扶贫专项资金对接打款”的聊天软件群后,在该群中认识了周某。聊天期间,周某让其提供银行卡供转账使用,并承诺钱某每拉一人进群并提供银行卡就可获得红包2000元。但钱某有犯罪前科,其银行卡无法使用,可还是想赚取这2000元,随后她在王某聊天的过程中,向其介绍了在网上注册领取扶贫资金一事,王某按照钱某的操作在手机上下载软件并加入群聊,按照指示在群内签到。一段时间后,周某联系王某,称只要提供银行卡给他做转账使用,就给120万元的“好处费”,王某没抵住这笔“天外横财”的诱惑,答应了。
眼见为实?
2025年8月,被害人杨某被网友以“知道交易内幕,购买黄金期货赚钱”为由,登录网站后看到黄金期货保持上涨态势,于是便购买了10万元的黄金期货,后发现钱无法取出,原来他注册的该网站并非真实的官方网站。最后该笔诈骗款辗转进入了王某的银行账户中。周某将指定银行账号发给钱某,并让钱某监督王某将该笔10万元诈骗款转入周某提供的该指定账户中,钱某便找到王某让其一起去银行取款。次日,在钱某的陪同下,王某将该10万元赃款取出,并存入周某的指定银行账户中。


2025年8月29日,被告人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钱某当庭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按照他人指示伙同他人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到案后退赔被害人杨某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宣告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本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刑罚,对于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钱某的涉案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实行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
临近年底,各类诈骗形式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骗意识、提高警惕,做到谨慎交易,不轻易转账或汇款。同时,牢记天上掉的“馅饼”都是陷阱,不要为了所谓的红包、好处费等将自己或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金融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机构使用,眼见不一定为实,谨防高科技下的“交易网站”,否则不仅影响正常生活,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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