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巧用调解“最优解” 一日调和两起劳动争议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梁典芝 潘冰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日内成功通过调解化解两起劳动争议案件,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效保障了教育机构在法律规定与政策框架内的正常管理秩序。
因符某、姚某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昌江黎族自治县某幼儿园以教育部门相关通知要求“县域内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全员持证上岗”为由,决定解除与二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且认为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符某、姚某对此不服,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幼儿园均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在审理这两起二审案件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案件虽然事实清晰、标的额较小,但涉及劳动者与教育机构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问题,若处理不当,不仅容易激化矛盾,也可能影响“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刚性规定的有效实施。主审法官在全面梳理案情后,敏锐地意识到,“一判了之”并非解决案件矛盾纠纷的最好途径,应当将调解作为优先选项,努力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从而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目标。
在深入了解案情和双方潜在诉求后,主审法官并未简单居中“和稀泥”,而是通过公开开庭审理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与合议庭其他法官一起扮演“法律讲解员”与“利益平衡者”的双重角色。一方面,向幼儿园细致释明执行政策不能完全豁免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在聘任符某、姚某时就已知晓二人并无教师资格证,在符某、姚某工作期间无过错的情况下又以二人无教师资格证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为用工不规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与符某、姚某深入沟通,耐心解释教育行业从业资格的强制性要求及幼儿园面临的政策合规压力,引导二人理性看待解聘缘由,软化对立情绪。
在主审法官专业、细致的调解下,两起案件的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同意在法律框架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向符某、姚某分别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项。事后,幼儿园如期履行了支付义务。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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