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公布3起矿产资源违法典型案例
为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保护临高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安全,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矿产资源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王某某违法采矿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2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王某某在临城镇某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矿石。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其违法行为。经现场勘验,当事人王某某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采矿许可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本案无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认定为“一般”,裁量基准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矿产类)》序号第3项,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二:余某某违法采矿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1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余某某在皇桐镇某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采矿土。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其违法行为。经现场勘验,当事人余某某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采矿许可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本案无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认定为“一般”,裁量基准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矿产类)》序号第3项,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余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三:王某某违法采矿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8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线索移交,发现王某某在调楼镇某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矿土。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其违法行为。经现场勘验,当事人王某某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采矿许可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本案无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认定为“一般”,裁量基准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矿产类)》序号第3项,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以案普法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均构成无证采矿。依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执法部门已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开采、并处罚款等处罚。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人还须承担治理恢复责任。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和国家资源安全。
(原标题:分别罚款1万元!临高3人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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