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海南自贸港“二线口岸”管理!这一条例自12月18日起施行→

海拔新闻 2025-12-09 14:05:3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12月9日,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道路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据介绍,《办法》共计四章二十条,旨在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道路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通关行为,推进通关信用体系建设,高标准实施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且通关便利化的要求;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封关运行后,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二线口岸”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道路货运经营主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所称的“二线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布局方案,供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港口、机场等;所称的道路货运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是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所有人。

《办法》指出,经“二线口岸”通关的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坚持分类监管、协同共治、高效便利的原则,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通关信用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信息归集、数据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工作。

经营主体信用评分基础分为100分,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办法》强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将信用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分别用A、B、C、D表示。道路货运车辆关联所属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实施信用管理。

在海南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得分,并结合特定不良行为情况确定。经营主体信用评分基础分为100分,加分项累计不超过10分。信用等级分为优(A级)、良(B级)、中(C级)、差(D级)等四个级别。同一不良行为符合多种记分标准的,按其最高记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信用评价采取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信用等级。

具体信用等级依照下列标准评定:A级:评分在90分(含)以上且满足A级评价条件。B级:评分在80分(含)以上不满90分。C级:评分在60分(含)以上不满80分。D级:评价期内评分低于60分;评分在60分(含)以上,但满足D级评价条件之一。

评价周期内,经营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为A级: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同责及以上责任;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被评为D类;被判定有重大事故隐患的。

此外,评价周期内,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评价,其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一年内因违反《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被处以三次以上(含三次)行政处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达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的事故,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判定有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反走私相关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信用评价或拒不报送信用评价材料,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导致信用评价工作无法进行;在信用评价、许可申请等所承诺事项或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经营主体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中,信用等级为D级的人员比例累计达到20%以上;对涉及刑事诉讼程序或监察程序追究、执行的道路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

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办法》要求,在海南设有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的信用评价结果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送至总公司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后者统一进行总公司的信用评级,最终仅录入总公司的信用评价结果。在海南只有分公司的,分公司的信用评价结果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系统。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的经营主体和在外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在海南自贸港物流监管服务系统注册时,按照B级进行管理。

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应当根据其信用得分并结合特定不良行为情况确定。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基础分为20分(附件2),加分项累计不超过5分。同一不良行为符合多种计分标准的,按其最高计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信用等级分为优(A级)、良(B级)、中(C级)、差(D级)等四个级别,并依照下列标准评定:A级:评分在20分(含)及以上的。B级:评分在11—19分(含)的。C级:评分在6—10分(含)的。D级:评分在0—5分(含)以内的;或者评分在5分以上,但满足D级评价条件的。

对当年新取得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依《办法》规定进行信用记分,其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对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或当年由外省新转入本省的从业人员,依本办法规定进行信用记分,其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

此外,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4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参评经营主体实行差异化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

《办法》表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可通过信用交通(海南)、海南省道路运输局门户网站查询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负责评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确认有误的,负责评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海南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挂接目录供各单位参考使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单位应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监管机制,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参评经营主体实行差异化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行分级分类精准管控,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和频次。

此外,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海口海关依据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将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分别列入白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实施通关信用管理。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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