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印发

海拔新闻 2025-12-03 18:06:4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12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和取得劳动报酬、从业人员户籍在何地,均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省外驻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但户籍、人事档案关系在省外并已在省外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除外。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港澳台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

《条例》提出,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月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用人单位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或者完成某项具体工作后即支付工资的,在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此类工资换算为月工资形式。

从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的转移办法,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在本省内跨地区流动的,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

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照下列办法核定:一是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二是累计缴费时间超过五年的,超过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照以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照重新就业后实际缴费时间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二是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数额发放。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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