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就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立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许文玉)近日,为凝聚社会共识、完善立法内容,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将《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建议。该草案已经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中小学生溺水是全社会共同关切的安全问题。此次专门立法旨在通过法治方式,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家庭及社会各方责任,建立健全预防、监管和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筑牢防溺水安全防线。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开展安全教育、中小学校游泳池日常管理等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溺水专项行动,统筹辖区内各类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开展施救等工作,明确水域负责人,完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配置应急救护设备,在溺水风险高发时段,加强对危险水域的巡查,防止中小学生私自下水游泳、戏水,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利用广播、流动宣传车等工具,在重点时段循环播放预防溺水安全警示信息。
《规定》表示,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义务:
(一)学习预防溺水知识,对中小学生进行经常性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预防溺水意识;
(二)中小学生在校外游泳、戏水时,应当陪护,有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三)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监护。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中小学生监护人履行预防溺水义务。对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中小学生面临人身安全危险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中小学生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一)开展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和游泳、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升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加强中小学生到校与离校管理,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
(三)节假日及台风、强降雨、大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应当对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预防溺水安全提示;
(四)定期排查校内溺水安全隐患,设置预防溺水保护措施,加强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五)校内有游泳池的学校应当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加强溺水应急演练工作,确保预防溺水措施、设备、人员到位;
(六)加大校内广播、墙绘、板报等预防溺水宣传力度,利用班会、家长会等活动做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建设游泳场所,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校馆合作等方式开展中小学生游泳、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此外,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暑假期间,将游泳池等体育设施向中小学生开放。
同时,《规定》鼓励渔民、村(居)民和其他人员及时劝阻中小学生的危险游泳、戏水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告知中小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向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报告。发生中小学生溺水的,鼓励现场目击者呼救或者拨打“110”“119”“120”等专线电话;鼓励有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现场救护。对积极参与现场救护的,按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定》提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成效列入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年度安全考核督导评估内容。违反本规定未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20日。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参与:
1.网络提交:登录海南人大网相关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2.书面反馈:将意见邮寄至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邮编:570203),或发送电子邮件至:srdfgwzhfgc@163.com。
(《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草案)》详细内容请登录海南人大网获悉)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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