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致残,该由谁来“买单”?法院这样判……

海拔新闻 2025-11-30 16:03:11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11月30日,记者获悉,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一起同时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的侵权责任纠纷,并在同一案件中划分各方侵权人的责任,受益被帮工人李某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悉,2024年10月12日,买方李某通过微信向任某购得二手冰箱一台。交易磋商中,任某询问“有人抬吗”,李某遂联系原告万某次日前来协助搬运,双方未约定报酬,形成义务帮工关系。任某主动提出“免费给你拉吧”,李某未予拒绝。次日,万某如约抵达。三人将冰箱搬上任某所有的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后,为途中稳固货物,万某坐进该禁载客厢内用手扶住冰箱。李某目睹该情形后未作任何安全提醒,径行离开现场。车辆行驶至翡翠大道双大和园路段时,万某不慎跌落受伤,诊断为多发性颅脑损伤及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五指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驾驶人任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万某据此诉请任某、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焦点在于被帮工人李某的赔偿责任认定。李某辩称其仅系交易买方,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且未向万某支付报酬,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任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某赔付117323.33元;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某赔付29330.83元。

法官提醒,鼓励互助但须守牢安全红线,善意施惠时更应强化风险意识。义务帮工关系绝非“免责协议”,案件中所谓“免费拉货”等好意施惠行为,一旦逾越安全底线造成损害,仍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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