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帮助?海口秀英法院判了

海拔新闻 2025-11-17 21:57:4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陈硕硕)日前,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硬件设备和软件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帮助,最终被以诈骗罪起诉。

2023年5月,王某乙(另案处理)告诉被告人王某甲和许某某(另案处理)提供手机、对录线、软件架设设备供诈骗分子拨打电话(以下简称“手机口”)有利可图。三人达成合意共同开展“手机口”业务,随即凑钱购买两部手机,并使用各自的手机卡开展“业务”。在其三人实名注册办理的电话卡被运营商封停后,王某甲等3人开始收购他人电话卡投入使用。在此期间,共计使用11张电话卡帮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上家支付报酬约5000元。在使用其中1张电话卡供诈骗分子拨打电话的过程中,致使1名被害人被诈骗10万余元。

2024年3月,王某甲在和杨某甲(另案处理)聊天时聊到做“手机口”可获利,王某甲称杨某甲可以向他提供电话卡,每小时支付450元报酬给杨某甲。几天后,杨某甲将杨某乙(另案处理)名下的两张电话卡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使用杨某乙的电话卡做“手机口”。4月,杨某甲又将黄某某(另案处理)名下的两张电话卡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使用黄某某的电话卡做“手机口”。在此期间,收到上家支付的报酬14笔共计2万余元,并致使6名被害人被诈骗29万余元。

2024年11月,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依法追缴王某甲违法所得3万余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甲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表示,案件中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然利用硬件设备和软件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帮助,导致7名被害人被他人诈骗4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甲在电信诈骗犯罪中未实际占有诈骗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同时提醒,妄图不劳而获,所谓“来钱快”的门路都是在践踏法律底线。反诈工作需要广大市民共同努力,守好自己的“钱袋子”,不要给罪犯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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