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分手后能否以借款返还?澄迈法院判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林书衿 符恒卓)不少情侣在恋爱期间常有金钱往来,且通常情况下,双方也不会“打借条”,如果感情破裂,这些钱到底算不算借款?能不能再要回来?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澄迈法院”)审结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小雪(化名)和小刚(化名)曾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双方通过电子转账、现金给付等方式产生多笔资金往来。分手后,小雪诉至澄迈法院,要求小刚偿还在恋爱期间的欠款29000元及利息。
小雪主张,该笔钱款是小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并称双方虽未签订借条,但能通过聊天记录确定借贷关系。小刚辩称,这些钱是用于双方共同投资的养殖项目,后因台风导致损失严重,没有收益。其认为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故该款项并非个人借款,无需偿还。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雪向小刚转账的29000元是否属于借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案件中,结合双方提供的转账明细、聊天记录,款项交付事实清楚,但关键在于缺乏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在情侣特殊身份关系下,资金往来可能基于共同消费、赠予、合伙等多种原因,不能仅凭转账行为本身推定其为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小雪主张款项为借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依法驳回小雪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谢镇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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