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科技创新“尽职免责”新规 为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撑腰鼓劲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许文玉)为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近日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旨在为投身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提供明确的尽职免责保障。
《办法》明确,其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及科研人员,特别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原则是支持实干激励创新、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并与坚守诚信伦理底线相结合,对科研失信和伦理失范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
《办法》详细列出了可申请减轻、免除责任或纠错后免责的多种具体情形,为“探索性失败”提供了明确的免责边界。主要包括:因不可抗拒因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科技创新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的科研创新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的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两类主体给予了更大力度的包容:对企业,首次承担额度不高于150万元的财政研发类项目,若未能完成,只要全额退回财政资金,可予免责。
对青年科研人员(35岁及以下),首次作为负责人承担额度不高于100万元的财政研发类项目,若验收不通过,只要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可予免责。
此外,为确保公平公正,《办法》规定了严谨的尽职免责认定程序。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在情形发生后一个月内,经单位审核后向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单位将组织技术和财务等领域专家进行核查研判,并最终下达认定决定。
同时,《办法》建立了纠错机制,要求与免责认定同步进行。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作出限期完成项目、退回财政资金、消除不良影响等纠错决定,未按时落实的将严肃处理。
《办法》规定,经认定免除责任的,不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各类评价、评优与考核,不影响其再次申请财政科技项目,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也不作负面评价。 这从根本上消除了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确保了他们能够“轻装上阵”。
据悉,该《办法》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此举是海南自贸港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创新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有望进一步激发全省的科技创新活力。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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