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海事发布典型事故与处罚案例

洋浦海事局 2025-10-29 21:21:07

安全是航运业永恒的生命线,警钟长鸣才能防患于未然。

洋浦海域作业环境复杂,施工船安全风险突出。近年该海域曾发生多起施工船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非法改装、违规加装设备、超载等违法行为亦偶有发生。这些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为强化安全意识、明晰法律后果,望各单位及船员以案为鉴,落实安全责任,规范操作管理,共护洋浦海域水上交通安全。

事故案例1

“大xx”轮搁浅事故

事故简况

2018年4月6日18时,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起重船“大xx”轮在洋浦港13#锚地锚泊过程中,受强风影响,船舶走锚,锚索断裂,漂至海南恒大海花岛3#岛外侧(19°39′.42N/109°08′.95E),船舶与防波堤扭王字块碰撞摩擦,导致船底破损,进水搁浅。事故造成“大xx”轮底部多处破损,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无人员伤亡,未造成海洋污染,属一般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一、海上恶劣天气是搁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配员不足,设备维护、使用不当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案例2

“河海xx”轮风灾事故

事故简况

2021年10月9日,广西南宁籍非自航抓斗式挖泥船“河海XX”轮在洋浦13#锚地防御2021年第17号台风“狮子山”期间,受台风影响,船舶走锚后锚链断裂,向东南方向漂移,搁置在海花岛3#岛外侧防波堤上(概位:19°39'.63N/109°09'.25E)。事故造成船底破损,四具船锚、起锚艇丢失,船上两具抓斗落海,无人员伤亡,无溢油情况发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42万元,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一、非自航挖泥船“河海XX”轮防台水域气象海况恶劣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施工单位未有效履行施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台风威胁预判不足、监督指导不力和船舶经营人未有效履行船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防台规定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案例3

“xx起重6号”轮搁浅事故

事故简况

2022年10月9日18时,佛山市XX大件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起重船“XX起重6号”在华能电厂施工水域抛锚待业时,受冷空气影响,船舶走锚并向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乙烯及炼油改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码头防波堤(以下简称:“乙烯码头防波堤”)方向移动,23时左右,船艉触碰乙烯码头防波堤。10日24时,船舶搁坐在乙烯码头防波堤上(概位:19°50'.15N/109°11'.65E)。事故造成船体破损进水,多项设备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及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8.15万元,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一、受冷空气影响“XX起重6号”轮抛锚水域海况迅速恶化,船舶对冷空气带来的大风浪威胁预判不足,采取应对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佛山市XX大件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应急反应不足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处罚案例

案例1:“弘XX”轮非法改装案

2025年3月19日,洋浦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后水湾锚地对施工船“弘xx”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主甲板两侧加装2个泥浆池、2个桅杆吊钩、1台吊机、1台柴油机,均与《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登记的事项不符,且未向船检机构申请临时检验,执法人员核实违法行为后立即责令该轮拆除整改,并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对该船东公司拟处罚款40000元,船长罚款4000元。

案例2:“前XX”轮非法加装甚高频案

2025年7月6日,洋浦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停靠在金海码头5号泊位的“前XX”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驾驶台私自加装并使用一台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中签注的甚高频设备,型号为IC-M304。

“前XX”轮未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船东公司处以8000元处罚并责令拆除非法加装的甚高频设备。

案例3:“XX66”轮超载案

2025年6月19日,洋浦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锚泊在临高金牌东港水域的“XX66”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装载海砂,船舶吃水已浸没甲板线。

该轮于金牌东港水域辅助打桩船载运海砂,《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核定的从甲板线量起的热带干舷为554mm,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轮吃水已浸没甲板线无剩余干舷。“XX66”轮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载运货物的行为,船舶经营人安徽XX船务有限公司负有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另查明,安徽XX船务有限公司因同一种海事违法行为一年内受过一次海事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时间:2025年3月27日),依据《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较重情节进行裁量,适用《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8项案由一般情节“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拟对船舶经营人处以罚款50000元,对船长处以罚款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

防患于未然,安全建议为您支招

1.强化恶劣天气防范,杜绝侥幸心理

密切关注气象预警,实时跟踪台风、冷空气等恶劣天气动态,提前评估锚泊与作业风险,严禁在超出抗风等级条件下冒险作业或锚泊。对施工船、非自航船等抗风能力弱的船舶,需制定专项防台方案,明确撤离时机、锚泊方式和应急流程,并定期组织演练。

2.规范锚泊操作,保障设备可靠

加强锚泊设备检查维护,定期检查锚链、锚索、制动装置等关键设备,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防止因设备老化、断裂导致走锚事故。科学选择锚位与抛锚方式,避开开阔水域或海况复杂区域,根据风浪流向合理布置锚链长度与角度,必要时采用双锚或增加防风辅助设施。

3.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船舶经营人须落实防台指导与监督责任,配足适任船员,杜绝配员不足、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同时提升船员应急应变能力,加强船员对走锚、搁浅、碰撞等突发情况的培训,确保船员能迅速采取起锚、冲滩、堵漏等有效措施。

4.严守法律法规,杜绝违规改造

严禁非法改装与设备加装:船舶不得私自加装泥浆池、吊机、通信设备等设施,所有改造需经船检机构检验并更新证书,确保船舶稳性与结构安全。依法核定载重与通信设备配置:严禁超载运输,确保干舷符合证书要求;船舶通信设备需持证使用,不得擅自安装未登记电台。

船舶安全无小事,警钟长鸣记心间。洋浦海域的复杂环境要求每一位航运从业者都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让我们从这些事故案例中汲取教训,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共同守护洋浦海域的水上交通安全,为海洋强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原标题:以案为鉴|3起事故剖析,海上施工安全建议看这里!)

【责任编辑:温碧云】

【内容审核:黄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