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统计监测报告

海南省统计局 2025-10-23 09:32:21

妇女是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享有者、受惠者,更是参与者、建设者、推动者,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独特且重要的作用。为全面反映《海南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进程,海南省统计局根据《规划》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相关部门数据资料,从妇女健康、教育、经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家庭建设、环境、法律等八个领域对2024年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结果显示[1]:2024年《规划》实施总体进展顺利,多数指标持续向好,妇女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受教育和参与经济活动权利得到有力保障,社会保障水平、司法保护力度持续提高,部分指标已提前完成2030年目标。

2024年末,全省常住人口1048.31万人,其中女性492.14万人,占总人口比重46.9%;性别比为113.01(女性为100)。

一、妇女与健康

(一)孕产妇健康安全得到有力保障。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持续巩固实施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深入推进《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孕产妇健康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孕产妇健康安全得到保障。2024年,孕产妇死亡率为7.31/10万,比上年降低17.7%,连续3年低于《规划》目标值“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0/10万以下”。

(二)孕产妇全生育周期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研究制定的《生殖健康促进行动方案(2023—2025年)》,加强新时期生殖健康服务,孕产妇全生育周期健康管理不断加强。2024年,婚前医学检查率为60.4%,比上年提高7.4个百分点;产前筛查率为91.8%,提高4.6个百分点;宫颈癌筛查率为66.3%,提高1.7个百分点;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产后访视率等分别为92.0%、84.5%和97.8%,均与上年基本持平。

(三)艾滋病和乙肝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2024年,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2022―2025年)》战略目标,将预防母婴传播与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和孕产期全程服务有机整合,艾滋病母婴传播率自2021年起连续四年为0,率先达到《规划》“下降到2%以下”的目标;乙肝母婴传播率0.33%,与上年基本持平。

二、妇女与教育

 (一)女性平等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实施普通高中内涵建设行动,有序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规模,继续支持县域普通高中改善办学条件和提升办学质量,女性平等接受普通高中优质教育持续巩固。2024年,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女生占普通高中在校生的48.2%,与上年基本持平,男女比例基本保持均衡。

(二)女性接受各类职业教育机会得到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中等职业学校为基础、高职专科为主体、职业本科为牵引,加快建设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健全职教高考制度,完善专升本考试办法和培养方式,女性平等接受各类职业教育水平不断巩固。2024年,中等职业教育[2]在校生中女生占在校生的44.3%,与上年基本持平;高等职业本专科在校生中女生占在校生的42.7%,提高0.3个百分点。

(三)高等教育男女比例基本均衡。扎实推进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建设,高等教育普及化水平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权利得到有力保障。2024年,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女生占在校生的48.3%,男女比例基本保持均衡。

(四)公民科学素质稳步提高。深入实施《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及“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和“职工素质建设工程”,提高各年龄段、不同人群科学素质水平,公民科学素质比例继续提升。2024年,全省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12.1%,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其中,男性和女性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分别为13.7%和9.9%,分别比上年提高1.7个和1个百分点。

三、妇女与经济

(一)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稳定在四成半以上。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加力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2024年,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动用工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劳动用工和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突出问题,从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劳动者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女性劳动者就业权利得到保障。2024年末,全省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150.15万人,占全部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5.1%,连续两年超过《规划》目标值(40%左右)。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人数占比为45.6%,与上年持平。

(二)女职工劳动安全保护和健康保障更加有力。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抓好《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贯彻落实,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安全保护,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健康海南行动(2020-2030年)》,积极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努力提升女职工职业健康素养水平。2024年,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比重[3]为65.7%;女职工职业健康素养水平[4]为41.4%,比上年提高12.4个百分点。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提高。2024年,省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为37.8%,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女性比例为26.8%,提高3.6个百分点。省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为33.3%,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省政协常委中女性比例为31.2%,提高1.1个百分点。

(二)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参政权利,加大对女干部选拔、培养和任用力度,充分发挥新时代妇女“半边天”作用,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升。2024年,省、地级市、县级市县(区)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配有正职女干部的班子比例分别为20.0%、27.0%和17.1%,分别比上年提高3.9个、3.9个和3.2个百分点。省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配有女干部的班子比例为56.7%;地级市、县级市县(区)级分别为66.0%和63.8%,分别比上年提高1.6个和3.6个百分点。

(三)妇女广泛参与企业决策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通道,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女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民主管理。2024年,企业职工董事会中女职工董事占职工董事的比重为32.7%,企业职工监事会中女职工监事占职工监事的比重为44.5%,均与上年基本持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为33.7%,与上年基本持平。

(四)女性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协商议事活动,注重培养和选拔基层女干部。2024年,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37.1%,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20.1%,与上年基本持平。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4.5%,与上年基本持平;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为7.1%,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鼓励妇女参与村(居)民委员会选举,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的村(社区)“两委”班子数量有3214个,占全部村(社区)“两委”班子的比例连续3年为100.0%,已提前实现《规划》目标。

(五)参与社会组织的女性比例稳步提高。鼓励支持女性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充分发挥女性在社会组织中的重要作用。2024年,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为24.5%,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一)女性参加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不断巩固。持续推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精准参保扩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做好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保,女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得到保障。2024年末,全省女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452.2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01万人,占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47.9%,提高0.1个百分点。其中,女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33.95万人,增加2.2万人,占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49.6%,提高0.3个百分点;女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318.26万人,增加1.18万人,占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47.3%,提高0.1个百分点。

(二)女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持续增加。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妇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24年末,全省女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364.1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3.59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分别为184.06万人和180.06万人,分别增加6.36万人和7.23万人。

(三)女性参加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积极推动实施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积极创新工伤保险参保方式,女性各类保险保障权益不断巩固。2024年末,全省女性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90.8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06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2.94万人,增加0.12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90.93万人,增加2.58万人。

(四)困难妇女保障力度持续加强。继续推进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提升困难妇女保障水平,符合条件的妇女达到应救尽救,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进一步强化。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保障女性人数8.51万人,比上年增加0.32万人;特困人员保障女性人数0.28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低保边缘家庭保障女性人数2.37万人,增加1.45万人。

(五)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2024年,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数共有332个,比上年增加23个,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不断增强;机构养老服务女性享有人数为0.22万人,比上年增加0.02万人。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69.3%,比上年提高17.3个百分点,已超过《规划》目标(60%以上)。培训养老护理人员700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73.8%,提高6.7个百分点,已超过《规划》目标(60%以上)。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一)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显著加强。深入实施《海南省指导推进家庭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入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创建家事纠纷联动解决机制,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2024年,全省开展婚姻家庭服务指导的婚姻登记机构比例为80.0%,比上年提高42.5个百分点。

(二)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扎实推进。持续深化家庭文明建设,积极培树家庭榜样,推动建强宣教阵地,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2024年,全省妇联系统积极开展“美丽庭院”建设,打造“千万工程”海南妇女样板。联合省纪委监委等部门深入定安等5市县开展好家庭好家教好家风巡回宣讲活动,加强最美家风宣传教育。深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增创省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38个。利用家校社共育平台APP等开展线上线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239场,帮助提升家长家庭教育水平。

七、妇女与环境

(一)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巩固提升。围绕“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理念和提升水质、提升安全度、提升集中度,协同推进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攻坚,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2024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100%。截至2024年末,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为96.4%,比上年提高2.4个百分点,已超过《规划》目标值(92%)4.4个百分点。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2024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为80.1%,比上年提高18.8个百分点。

(三)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进一步提高。2024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为96.0%,比上年提高3.0个百分点,已提前实现《规划》目标(95%以上)。

(四)农村卫生厕所基本实现全覆盖。持续以农村厕所改造提升为抓手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印发《海南省农村厕所建设技术标准》,推进厕污一体化治理,着力打造生态宜居、兴业人和的美丽乡村。截至2024年末,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为99.5%,比上年末提高0.2个百分点,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

(五)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继续高位提升。积极高效推进垃圾处理工作,不断探索和创新垃圾处理的办法措施,高标准推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置终端建设,全面推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模式,建立了垃圾处理全链条管理体系,提升各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截至2024年末,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98.0%,比上年末提高2个百分点。

(六)生活垃圾回收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是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垃圾处理成本及环境污染,实现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理,保护生态和人体健康,推动公众环保意识提升,助力可持续发展。截至2024年末,全省生活垃圾回收率为30.9%,比上年末提高5.1个百分点。

(七)县级以上文明村和文明乡镇持续巩固发展。2024年,县级以上文明村和文明乡镇占比分别为50.5%和54.1%,比上年提高3.4个百分点和3.3个百分点,持续巩固发展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八、妇女与法律

(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持续推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等,加强普法宣传,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不断提高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2024年,针对女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为54件。

(二)打击针对妇女违法犯罪行为力度不断加大。持续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持续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控制和严惩针对妇女的各类犯罪行为。

(三)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2024年,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收案数1件。

(四)女性接受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持续提升。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2024年,妇女获得法律援助3838人次。持续加强困难妇女群体救助工作,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234名女性得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系统提供的司法救助。

注:

[1]本报告所使用数据均为同口径可比数据。部分数据的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四舍五入及计量单位取舍不同可能会产生计算误差。

[2]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附设中职班和技工学校。

[3]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比重指在被调查的企业中执行了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或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的企业数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比重。

[4]女职工职业健康素养水平指在被调查的第二、第三产业重点行业领域中具备基本职业健康素养的女职工占全部女职工的比例。具备基本职业健康素养的判定标准:被调查的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重点行业领域女职工在《全国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调查个人问卷》中得分达到总分80%及以上的,判定为具备基本职业健康素养。

(原标题:2024年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统计监测报告)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吴钟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