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可申请法院涤除登记?海口美兰法院判了!

海拔新闻 2025-10-21 19:28:10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周衍)A公司员工田某在该公司董事长吴某的授意下,为吴某代持该公司100%的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田某在公司管理群中申请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并未得到回应。因此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并由被告协助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美兰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田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田某系被告A公司的普通职员,被告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田某在吴某的授意下为其代持A公司100%的股权、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2020年12月期间,田某名下代持的100%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后将A公司部分股权交由案外人吴某宝(即被告吴某之子)代持,并作了股权变更登记。2022年,A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吴某(持股比例51%)、B公司(持股比例49%)。截至庭审之日,原告田某仍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吴某(持股比例51%)、B公司(持股比例49%),财务负责人为案外人符某、监事为案外人张某。田某既非公司股东、不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没有任何决策权,且在庭审前已向A公司及其股东递交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但未得到回应。原告为了达成诉求,向海口美兰法院提起诉讼。

海口美兰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原告已非A公司股东,亦不担任A公司的高级管理职务,仅为公司普通职员;且庭审中被告吴某亦自认原告田某前系代其持股,并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决策。故要田某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允,亦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的立法宗旨。原告田某同A公司已无实质性利益关联,客观上也不具备对外代表A公司的基本条件,故原告请求涤除其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温碧云】

【内容审核:黄奕宏】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