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件”背后的“大代价”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刘小倩 黄文鲲)对侵权提醒和律师函视而不见,某商行最终因侵权承担惩罚性赔偿。
据悉,某加工部系名称为“一种带有堵头的鱼竿绕线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22年7月29日提出申请,于2022年11月18日获得授权并处于有效状态。某加工部发现某渔具商行在某平台经营的网店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在商品详情“产品参数”图片中还使用与涉案专利产品商标相同的“**渔具”作为品牌标识,故诉至法院,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经审查,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提供了一种带有堵头的鱼竿绕线器,方便对鱼线进行缠绕收纳,使鱼竿封堵与鱼线收纳形成一体式结构,节约了空间,同时避免分体放置容易遗忘鱼线等问题。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均相同,法院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3年7月起,某加工部通过电商平台多次向某渔具商行经营店铺客服发送侵权提醒;2023年11月16日,某加工部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该店铺客服发送律师函,表明其店铺内销售相关产品已侵犯涉案专利,要求某渔具商行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协商赔偿事宜,但某渔具商行始终置之不理。

法官表示,案件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对某渔具商行适用惩罚性赔偿。首先,某加工部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前,在多次向某渔具商行发送侵权提醒未获得反馈后,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某渔具商行发出侵权警告函,某渔具商行仍置之不理,继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因此可以初步认定某渔具商行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其次,从侵权产品本身来看,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侵权;同时,被诉侵权产品商品详情的“产品参数”图片中标示品牌为“**渔具”,与某加工部专利产品商标字样相同。
最后,从侵权规模上看,被诉侵权产品销量总数超过两万件。
综上所述,足以认定某渔具商行故意实施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在确定补偿性赔偿基数的基础上,对某渔具商行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并承担合理维权开支。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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