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优化全市安居房申请条件 保障范围从城镇户籍人口扩展至常住人口
关于优化全市安居房申请条件的补充通知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安居房政策调整优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函〔2024〕227号)和《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安居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办规字〔202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安居房(含安居型商品住房,下同)申请条件进行优化。
一、推动安居房政策保障范围从城镇户籍人口扩展至常住人口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享受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一)在本市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二)本市户籍农村居民;
(三)与本市注册企业签订协议稳定就业居民(本省户籍居民就业时间不限制,非本省户籍居民就业时间需满2年);
(四)在本市居住生活居民(以购房、租房合同备案时间或者居住证时间为准,本省户籍居民居住生活时间不限制,非本省户籍居民居住生活时间需满2年);
(五)经市人才部门或市政府认定的引进人才。
二、优化申购安居房的住房方面限制条件
将安居房申购人家庭(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学子女及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住房条件方面调整为:“在本市城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规定标准(目前本市家庭人均面积标准是34.56㎡),且未享受安居房或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三、优化申购安居房的社保、个税等缴纳方面的限制条件
不再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作为申购安居房的必备条件。以下在本市就业的家庭申购安居房时,可提供相应材料作为缴纳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材料:
(一)在本市注册企业工作的居民,提供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工资收入清单等证明材料(非本省户籍居民需提供就业满2年材料,55岁以下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可提供与本地注册企业签订的至少2年期从业服务年限承诺书代替);
(二)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居民,需提供营业执照、报税材料和收入流水等证明材料(非本省户籍居民需提交2年以上证明材料)。
四、对其他限制条件的调整优化
(一)参加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因自身原因放弃选房的,其申请资格失效,并受到住房保障失信惩戒,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居房;
(二)夫妻离异后家庭住房条件以不动产权证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条件以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或司法部门裁决书为准;
(三)已享受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的,退回全部购房补贴后可以申请安居房;
(四)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将政策性住房退回原建设单位并解除购房合同后可以申请安居房。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6日
(原标题:万宁市优化全市安居房申请条件 保障范围从城镇户籍人口扩展至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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