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不等于“无罪释放”,东方法院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旁听庭审活动
海拔新闻
2025-08-26 21:46:3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符多爱)8月25日下午,东方市人民法院联合东方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3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旁听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案件庭审,近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本次庭审的罪犯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因其不服从监督管理,未按时打卡,无故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先后被给予训诫、警告处分,东方市公安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但王某某被治安管理处罚后经教育仍不改正,在东方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期间仍不遵守有关规定。
当日16时,随着审判长敲下法槌,庭审正式开始。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各方均发表了意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进行监督。通过庭审,当庭宣判对罪犯王某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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