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

海拔新闻 2025-08-14 15:34:2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8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此《办法》。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核发与监管。

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政务服务窗口或海南政务服务网提交下列材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办公场所、质量检验能力、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经营品种等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办公场所的位置和面积、设施设备仪器型号及功能、品种权授权书等,固定资产或设备设施应提供资产详实说明,属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资金兑付凭据;种子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书面承诺书。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推动电子证照应用,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确保可追溯。进出口转基因种子的,应当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非法进出口转基因种子。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在年度经营活动结束之后45日内,如实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上报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进出口种子的实际数量、销售范围、生产情况等。

《办法》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施行后,2021年11月18日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琼府办〔2021〕6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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