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立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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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 柯育超 摄影报道)8月12日下午,“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十五场)——《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专场在海口举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崇高在发布会上介绍《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立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据林崇高介绍,《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共六章二十九条,聚焦“全”链条,依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一是明确行政检查主体、检查事项及检查人员资格。规定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应当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事项应当列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是严格行政检查程序。规定行政检查主体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在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聚焦“新”要求,创新精准化和智慧化监管措施。一是实施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二是深化“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加强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量控频。三是全面推行“亮码检查”。规定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生成检查码并在行政检查时主动向企业出示。
聚焦“少”干扰,依法推进合理适当和包容审慎监管。一是推进非现场监管。规定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监管目的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二是适用包容审慎监管。规定更多采用柔性监管方式,积极通过风险提示、指导帮扶、责任约谈、督促整改等包容审慎的方式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三是明确检查频次上限。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领域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四是加强数据归集共享。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数据和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多头、重复提供。对于连锁企业标准化门店和统一采购的产品,在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强化检查数据共享,避免对同一批次产品重复检查。
此外,聚焦“强”保障,加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一是保护企业不受违法行政检查干扰。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陪同检查;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检查事项无关、超过合理范围和数量要求的资料等。二是充分保障企业的知情权。企业可以通过扫码获知检查的主体、人员、事项、依据等信息,加强对检查行为的监督。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三是设立申请专业人员协助权。规定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企业可以提出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提供相关情况。四是保障企业投诉举报权。企业可以通过“海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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