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范南繁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海拔新闻 2025-02-25 17:43:2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海南省政府2月25日通过官网发布《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引导和规范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南繁科研育制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指出,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适用本办法。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尊重农民意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的土地用途;鼓励和支持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耕地优先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种。

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予以保护,实行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海南省南繁管理局会同各省份南繁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南繁科研育制种单位(以下简称南繁单位)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和服务。市辖区、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办法》提出,农户(农场职工)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南繁单位。在市辖区、乡镇政府的组织下,倡导打造“农户(农场职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地”“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流转服务公司(组织)+基地”模式。流转期限届满后,南繁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鼓励市县和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设立的土地流转服务公司(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集中连片流转和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稳定南繁科研育制种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南繁单位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依规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种。南繁单位应当保护、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不得撂荒土地,确保流转的土地每年至少有一季用于南繁科研育制种。

【责任编辑:赵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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