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检察院发布4起“检护民生”典型案例

海拔新闻 2024-12-18 09:51:2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12月17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以高质效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 答好‘检护民生试卷’”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今年海口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来办理的2起行政检察和2起民事检察典型案例。

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一:海口市龙华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监督案件(一体化办案)

省检察院在办理涉海口市龙华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监督案件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其他征收诉讼纠纷,行政争议长期未得到解决,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由海口市检察院、龙华区检察院参与具体化解工作。海口市检察院邀请龙华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主要领导在海口市检察院召开协调会,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凝聚合力推动争议化解,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会后,海口市、龙华区两院一方面多次就申请人房屋装修档次以及铺面认定等方面的核心诉求与该指挥部沟通协调,另一方面就当前房屋征收政策积极向申请人阐明,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申请人邓某某、吴某某和王某某与相关行政机关签订《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协议》,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二:梁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注销驾驶证行政监督案(一体化办案)

海口市检察院与四区院组成一体化办案组,共同开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社戒、社康和强戒”人员)驾驶证注销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存在未及时注销正在依法被责令“社戒、社康和强戒”人员驾驶证的情形。海口市检察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发现梁某某等“社戒、社康和强戒”人员持有驾驶证未依法被注销,遂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并收到回复采纳,依法注销了梁某某等“社戒、社康和强戒”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民事检察典型案例一:某商贸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

2023年11月,案外人某建筑公司向检察机关举报某实业公司诉某商贸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涉嫌虚假诉讼,海口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受理。

经查,2019年5月,某实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某商贸公司将其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某实业公司名下。诉讼中,某实业公司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借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已约定某商贸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61932380元转让给某实业公司,以某商贸公司尚欠某实业公司的借款61932380元折抵转让款。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某实业公司已就案涉土地使用权向某商贸公司支付了对价,某商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某实业公司名下,遂判决支持某实业公司诉讼请求。

某建筑公司系某商贸公司名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承建方,因某商贸公司欠付工程款,遂提起与某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且该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建筑公司面临即使胜诉,某商贸公司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遂相继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举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

检察院受理后,通过认真细致查阅法院诉讼卷宗、公安侦查卷宗、工商档案,发现被告某商贸公司工商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诉讼中虽有人签收了诉讼文书,却缺席审判。承办人员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不上该公司任何工作人员。而在某建筑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案诉讼中,某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却以某商贸公司员工身份代理该公司诉讼,承办人员初步怀疑某实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一手托两家”进行虚假诉讼,以转移某商贸公司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银行流水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查明,某实业公司和某商贸公司约定以6193.238万元借款折抵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款,但其中5000万元借款系某实业公司通过制造资金流水、虚构借款事实而成,银行流水凭证显示5000万元借款全部原路返回、形成闭环,并未实际支付给某商贸公司,即某实业公司就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未支付全部对价。

在全面厘清案件事实与证据后,检察院认为某实业公司在诉讼中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借款事实,提起本案诉讼,骗取人民法院作出向某实业公司过户案涉土地使用权的生效判决,妨害司法秩序,且该判决结果严重侵害某商贸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认定为虚假诉讼,且存在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经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过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改判撤销原判决,驳回某实业公司诉讼请求。

民事检察典型案例二:梁某某不服民事判决案

翁某某(男)通过征婚的方式结识梁某某、李某、林某某,并与这三位女性保持男女朋友关系。翁某某在与女方相处期间,以赠与女方路虎车、帮助女方获取征地补偿款、练字为由,诱使、骗取女方在空白纸上签名捺印,翁某某在仅有女方签名捺印的空白纸上自行书写《借条》。翁某某曾先后携带大量现金到三位女性家中,以帮忙数钱为由让女方清点现金,翁某某趁女方低头数钱之际拍摄照片。翁某某遂以《借条》、照片及取款凭证作为证据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梁某某偿还借款51万元及利息、要求李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要求林某某偿还借款26万元及利息,法院均判决支持了翁某某的诉请,三宗民事案件标的额共计127万元。诉讼中,三位女性均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均不予立案。

梁某某因不服民事判决,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敏锐地发现案件的不合常理之处,在进行大量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深挖翁某某涉嫌刑事案件的线索。

承办人运用大数据开展类案检索,发现另有翁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案、翁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案,三宗案件证据与事实相似,检察机关开展如下工作:一是利用调查核实权,查询翁某某的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翁某某不断地存取现金,其各银行账户总额在同一时期并未因出借款项而减少,有刻意制造银行流水之嫌。核实翁某某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及发放情况,发现翁某某在两年间陆续获得征地补偿款,共计34万余元,翁某某不具备出借127万元的经济能力。调取翁某某的婚姻登记情况,发现翁某某共有9次婚史,常以征婚方式结识女性。二是询问当事人与案外人,发现三位女性在互不相识的情况下对案涉证据的形成及事实作出相似的陈述,而翁某某的陈述前后不一、不合常理。另结合翁某某同村人的陈述可知,翁某某没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三是召开听证会,借助“外脑”,论证案涉证据能否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四是召开案件交流会,邀请海口市、区两级公安机关以及海口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刑事检察的干警与会,共同研讨本案,成功促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截至目前,该案已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并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已裁定再审,同时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将翁某某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海口公安机关、广东东莞公安机关已先后对翁某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翁某某现已被批准逮捕。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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