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印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许文玉)12月3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八部门印发了《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对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流程,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办法》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等级。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其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其中,家庭年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刚性支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50天(中等职业学校60天)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下达有关学生资助项目指标的重要依据。学校应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指标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合理确定学生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和等级。
《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0〕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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