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政银保合作实施措施印发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政银保合作实施措施的通知
三府规〔2024〕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银保合作实施措施》已经八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政银保合作实施措施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杠杆作用,构建政银保合作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扶持中小企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中小企业发展能力,制定本措施。
一、工作目的
针对中小企业运营特点,为持续提升我市获得信贷指标,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体系,引导中小企业用好普惠金融工具,提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积极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减少违约失信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政府提供相应的资金、政策支持,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三)权责明确,公开透明
明确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权责关系,加强政府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政府资金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三、工作内容
(一)参与主体
1.政府部门。市金融发展、财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知识产权、农业农村和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我市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2.金融机构。海南省内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
3.中小企业。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二)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支出。
(三)贷款发放
本措施规定的贷款应向中小企业发放,期限应在2年以下,仅限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转借他人,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本措施规定的贷款采取下列方式发放:
1.信用贷款。由银行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单笔100万元以下的信用贷款;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抵(质)押,不得引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措施。
2.类信用贷款。类信用贷款包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地抵押贷款和单证质押贷款3种贷款产品。
(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由银行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单笔2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作质押,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其他抵(质)押,不得引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措施。
(2)农地抵押贷款。由银行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单笔100万元以下的农地抵押贷款;中小企业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其他抵(质)押,不得引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措施。
(3)单证质押贷款。由银行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单笔100万元以下的单证质押贷款;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存单、订单、仓单、存货、保单等作质押,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其他抵(质)押,不得引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措施。
3.担保贷款。由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单笔4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抵(质)押,不得引入保险机构提供增信措施;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时除担保费外不得向中小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贷款要求
1.参与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发放的银行机构应当与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签订两方合作协议,参与担保贷款发放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应当与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2.银行机构设定的贷款利率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担保机构设定的担保费率应当符合国家、海南省的有关规定。不良贷款的认定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措施中,贷款金额和笔数的认定均以借据为准,单家中小企业新发放贷款和未结清贷款不得出现下列任一情形:(1)笔数累计超过3笔;(2)金额累计超过800万元;(3)将单笔贷款拆分报送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备案。
(五)担保费补贴
1.本措施为担保贷款提供担保费补贴,期限最长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予以补贴)。
2.将年化担保费率2.0%确定为标准补贴费率。担保贷款的年化担保费率超过标准补贴费率时,按标准补贴费率补贴担保费;担保贷款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标准补贴费率时,按实际担保费率补贴担保费。
3.担保费补贴,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直接向担保机构拨付;担保费不足部分,由中小企业自行负担。
(六)贷款贴息
1.本措施为信用贷款、类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提供贴息,贴息期限最长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予以贴息),贴息比例为贷款发放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
2.贷款贴息采用事后申请的方式,中小企业正常还本付息满一个季度或按期(提前)结清贷款本息时即达到贴息条件,此时由中小企业授权放贷银行机构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申请贴息。放贷银行机构应当在每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提交贷款贴息申请材料。
3.获贷中小企业除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贴息外,不得重复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贴息政策。
(七)贷款叫停
1.单一银行机构不良率超过5%时,该银行机构应当暂停本措施规定的贷款发放并报送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备案;当该银行机构不良率降至5%以下时,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确定是否恢复其贷款发放。单一银行机构不良率以我市辖区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认定的数据为准。
2.单一银行机构本措施规定的不良贷款笔数达到4笔以上或不良贷款余额达到400万元以上时,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对该银行机构提出预警。单一银行机构本措施规定的不良贷款笔数达到8笔以上或不良贷款余额达到800万元以上,暂停该银行机构本措施规定的贷款发放,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下发暂停通知并指导该银行机构进行清收;当该银行机构本措施规定的不良贷款笔数降至3笔以下且不良贷款余额低于400万元时,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确定是否恢复其贷款发放。
3.本措施规定的贷款余额达到10亿元以上时暂停业务办理,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下发暂停通知;其后,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剩余额度、项目风险研究评估后再明确是否恢复业务办理或调整政策。
四、风险分担
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应当按笔办理风险分担,办理顺序按下列规则确定:(1)贷款本金逾期日期在前的优先办理;(2)贷款本金逾期日期相同的,贷款日期在前的优先办理;(3)贷款本金逾期日期和贷款日期均相同的,贷款利率低的优先办理;(4)贷款本金逾期日期、贷款日期和贷款利率均相同的,贷款金额低的优先办理。(5)贷款本金逾期日期、贷款日期、贷款利率和贷款金额均相同的,贷款备案在前的优先办理。
(一)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超过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即可启动风险分担。风险分担时,银行机构应当按笔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提交风险补偿申请。风险分担按下列规则执行:
1.风险补偿率。风险补偿率=单家银行机构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总金额/单家银行机构本措施规定的贷款总金额×100%。风险补偿率计算到单家银行机构,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2.80%补偿。当放贷银行机构风险补偿率不超过3%时,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超过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由专项资金补偿银行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80%。
3.0%补偿。当放贷银行机构风险补偿率超过3%时,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超过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专项资金不再补偿银行机构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损失。
4.责任转换。当放贷银行机构风险补偿率降至3%以下时,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超过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对银行机构转为执行80%补偿规则。
(二)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本金超过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即可启动风险分担。风险分担时,担保机构应当按笔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提交风险补偿申请。风险分担按下列规则执行:
1.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单家担保机构代偿总金额/单家担保机构本措施规定的担保贷款总金额×100%。担保代偿率计算到单家担保机构,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当担保代偿率不超过30%时,担保机构代偿后可申请风险补偿;当担保代偿率超过30%时,担保机构代偿后,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不再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当担保代偿率降至30%以下时,担保机构代偿后可申请风险补偿。
2.30%补偿。当获贷中小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优质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优质中小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其资质)时,担保贷款本金超过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先由担保机构代偿银行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80%,再由专项资金补偿担保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30%,即专项资金、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按照30%、20%、50%的比例分担风险。
3.25%补偿。当获贷中小企业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优质中小企业时,担保贷款本金超过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先由担保机构代偿银行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75%,再由专项资金补偿担保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25%,即专项资金、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按照25%、25%、50%的比例分担风险。
五、操作流程
(一)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分为风险补偿资金和配套资金两部分,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初始金额3000万元,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设立;在放大倍数不超过10的前提下,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措施规定的贷款余额逐步增加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本措施规定的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编入年度政府公共预留部分预算,待实际发生风险补偿时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申请使用。配套资金用于本措施规定的担保费补贴和利息补贴等,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入部门预算,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
(二)业务备案
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应当将符合本措施的新发放贷款报送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贷款不得享受本措施政策优惠。
(三)贷款申请
需要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自行选择合作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四)贷款审批
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和业务规则、风险偏好、审批程序自行决定并进行审批,办理贷款发放、担保业务。
(五)贷款建档
银行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担保贷款,均需建立单独台账,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按月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六)资金划转
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利息补贴、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资金支出,负责将利息补贴划转至中小企业,负责将担保费补贴划转至担保机构,负责将风险补偿资金划转至银行机构、担保机构。
六、审批规则
(一)新发放贷款备案
1.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应当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新发放贷款报送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备案。银行机构应报送下列备案资料:备案表、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中小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备案资料:保函复印件、担保合同复印件。
2.待申请资料齐备后,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在30日内完成备案。
(二)担保费补贴申请
1.贷款审批通过后,中小企业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授权委托书,由中小企业授权担保机构代为申请担保费补贴。
2.担保机构应当按月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提出担保费补贴申请。担保机构汇总上个月担保费实际发生额,应当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授权委托书、担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担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担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发票(或复印件)和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3.待申请资料齐备后,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在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担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
(三)利息补贴申请
1.贷款审批通过后,中小企业和银行机构签订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银行机构代为申请贴息。
2.中小企业达到贴息条件后,银行机构应当按月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提出利息补贴申请。银行机构汇总上月存量贷款符合贴息情况,应当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授权委托书、贷款贴息申请报告(正式文件)、贷款贴息申请表、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还款计划书、还本付息凭证和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3.待申请资料齐备后,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在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利息补贴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四)80%补偿申请
1.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超过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风险补偿率不超过3%时,放贷银行机构即可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申请风险补偿。放贷银行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风险分担补偿申请报告(正式文件)、风险分担80%补偿申请表、贷款还款流水、贷款逾期60日记录和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2.待申请资料齐备后,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在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银行机构。
(五)30%和25%补偿申请
1.担保贷款本金超过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担保代偿率不超过30%时,担保机构代偿后即可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申请风险补偿。当获贷中小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优质中小企业时,担保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风险分担补偿申请报告(正式文件)、风险分担30%补偿申请表、贷款还款流水、贷款逾期60日记录、代偿凭证和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当获贷中小企业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优质中小企业时,担保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风险分担补偿申请报告(正式文件)、风险分担25%补偿申请表、贷款还款流水、贷款逾期60日记录、代偿凭证和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2.待申请资料齐备后,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在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担保机构。
七、监督管理
(一)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定期在规定的网站上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定期将合作准入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名单对外公布。
(二)咨询举报
设立咨询举报热线,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咨询,金融机构在放贷、担保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答复、监督。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咨询举报电话:0898-88693522(咨询),0898-88685012(举报)。
(三)专项审计
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可择机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效益评估。为保障新发放贷款备案、补贴资金审核、风险补偿资金审核、追索收回款项分配等工作的准确性,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意见作为审核依据。参与项目的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应当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效益评估。
(四)违规通报
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开展业务、合谋骗取专项资金的,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除依法追回资金外,还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上级部门通报情况,并将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证属实的,3年内不得享受本措施中的奖励政策。
(五)联合惩戒
银行机构定期向我市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中小企业欠款信息,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定期向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推送中小企业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八、附则
(一)审批单证
本措施相关审批单证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二)政策衔接
本措施施行前已发放贷款的贴息、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按原政策执行;本措施施行后发放贷款的贴息、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按本措施执行。
(三)政策解释
本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名词解释
1.本措施中,“政银保”是指政府部门、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
2.本措施中,“超过”“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
3.本措施中,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4.中小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五)施行时间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原标题:三亚市政银保合作实施措施印发)
【责任编辑:王文婷】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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