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一方能否行使探望权?澄迈法院判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唐伟杰 通讯员 周乃垚 李子瑜)近日,澄迈法院就审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结婚后因感情不好,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及其家人以闭门不见的方式阻止原告看望女儿,双方因此再起纠纷。原告便以被告侵害其探望权,阻碍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指定时间内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调整亲子关系的重要权利,是保护非常态婚姻家庭状态下亲子关系的重要法律规定。父母养育子女使之成长为健全的人乃是父母的天职,赋予不直接抚养方探望权亦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探望权的享有与行使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已离婚,孩子经生效判决确定归被告抚养,但原告作为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未成年子女需要来自母亲的关心和爱护,让其能够获得安全感,使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探望孩子的权利,具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所谓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一般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与子女会面、交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尽管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已解除婚姻关系,且女儿依法判归张某抚养,但张某作为直接抚养方,有义务协助王某行使探望的权利。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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