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琼州海峡附近海域非法捕捞 一渔民被罚近90万元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吴莹)2022年9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渔船组织渔民在琼州海峡附近海域(底拖网禁渔区)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被海口海警局美兰工作站查获,当场扣押59斤渔获物、渔网1张。
后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鉴定,涉案的渔具实测最小网目尺寸(20mm)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最小网目尺寸(40mm)。
2023年2月27日,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竭泽而渔
被告人蔡某某平时以捕鱼为生,2022年9月11日至15日,蔡某某驾驶渔船组织渔民在七洲列岛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正值当年底拖网禁渔区,蔡某某不顾法律的明文禁止,为了眼前的利益,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内进行电拖网捕鱼。靠岸后,蔡某某将渔获物出售给下游,获利人民币81100元。
2022年9月16日,蔡某某又故伎重施,驾驶渔船重新出海,来到琼州海峡附近海域拖网作业,被海口海警局美兰工作站查获。
被罚生态修复金近90万元
案发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具体情况以及修复费用进行评估,2023年3月6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意见认定直接损害为81223.8元人民币,间接损害不低于812238元,建议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按照认定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不低于893461.8元的资金标准要求蔡某某购买种苗履行增殖放流的修复义务。
2023年10月17日,海口海事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蔡某某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共计人民币893461.8元,该款项共计分五期支付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海洋生态修复。
禁渔期杜绝捕捞
检察官表示,禁渔区是一项重要的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生长与繁殖,维护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设置禁渔期的目的就是让大海休养生息,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资源法规,致使海洋捕捞强度的增加,不利于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渔业可持续发展,广大渔民要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各项管理要求,切莫捞起“渔网”捕入“法网”。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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