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海口3家药店分别被罚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10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件,其中,因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海口连方药行、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华南分店、海口琪健大药房分别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果指出,海口连方药行(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龙昆上村25号)、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华南分店(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新华南路50号)、海口琪健大药房(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华海路8号中深小区A栋102房)分别从个人购进药品,未查验上级供应商资质、产品资质、《随货同行单》和发票。上述药品均为处方药,海口连方药行、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华南分店、海口琪健大药房销售上述药品时均未按要求填写销售记录及处方登记记录,无法提供该药品的销售记录、处方单。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海口连方药行、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华南分店、海口琪健大药房上述行为,构成药品经营企业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按规定做好购销记录、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据悉,针对海口连方药行、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华南分店、海口琪健大药房存在上述违法行为,10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海口连方药行、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华南分店、海口琪健大药房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海口连方药行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华南分店、海口琪健大药房分别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冯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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