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严惩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
戳图看视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 张艺 摄影报道)10月24日上午,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海南省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建造方式、建筑垃圾处理过程的费用“谁产生,谁负责”、对单位“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等。
推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
《管理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问题,以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为目标,从源头减量、明晰责任、便民服务、规范运输、科学处置、宣传引导等方面明确各项措施与要求。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王鹏介绍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推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绿色低碳建造方式,并从实施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方面,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了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的具体要求。同时,还要求政府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体系,在产业、财政、用地、税收、金融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二是规范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明确提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设置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禁止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禁止在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泄漏和遗撒建筑垃圾等强制性要求。
三是针对性提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排放建筑垃圾要求,规定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理,也可以堆放到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再由管理责任人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进行处理。
四是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处置三个重点环节实施电子“三联单”全过程信息化闭环管理,并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同时,还要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日常巡查、部门联动执法和跨区域处置、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建筑垃圾处理过程的费用“谁产生,谁负责”
会上,王鹏就群众比较关切的问题作出说明。
一是建筑垃圾处理过程的费用问题。《固废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提出“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运输及处置费用,具体价格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在相应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是建筑垃圾便民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提出省级部门要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鼓励采取提前预约投放、定时定点收集等方式,推进智能化收集运输。今年以来,海南省积极推广装修垃圾“不落地”模式,以海口为例,目前共投放勾臂车199辆,移动箱体830个,大家平时在街边看到一些绿色白色相间的车辆以及可移动箱体就是正在积极推广的收运模式,市民可以通过箱体上的电话、手机APP或者公众号、小程序来进行预约。
三是建筑垃圾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在《固废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管理规定》更加具体地明确了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等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并对未经许可擅自处置、私拉乱倒、运输遗撒、混装混运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例如《管理规定》对经营单位“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对经营单位“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等。
《管理规定》将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对海南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推动自贸港建筑垃圾治理绿色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和数字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李彦昆】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