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一司机因醉驾被判拘役

海拔新闻 2024-10-24 10:54:3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唐伟杰 通讯员 黄宇昕)酒后驾车,不仅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法律所严厉打击的行为,酒后驾驶机动车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近期,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醉酒危险驾驶案件。

一、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澄迈县金江镇文化路六巷路口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到医院抽血送检。

经检验,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法律后果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检察官提醒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希望通过此案能够进一步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谨记酒驾醉驾危害大、代价高。让我们携手努力,督促自己及身边的亲朋好友,莫贪杯,莫“添悲”,杜绝酒后驾车的行为,为自己、为家庭、为社会负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酒驾醉驾危害大

切勿心存侥幸

对酒驾醉驾坚决说“不”

不要让“酒精”掌握方向盘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李彦昆】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