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吵架录制发布辱骂视频,万宁法院判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可随意发布损害他人名誉权、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视频,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近日,万宁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郑某、黄某、赖某与被告黎某为同村村民,因被告黎某堵塞原告及部分村民通往水田的路,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要求被告疏通道路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用手机偷录争吵过程中辱骂三名原告及其家人的过程,并将视频通过抖音账号进行发布。三名原告因该视频受到亲戚、朋友及所居住村庄附近的外人议论,被用异样眼光看待,生活、出行受到影响。后三原告向万宁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遂删除了原视频。
法院判决
万宁法院在依法审理后认为,三原告与被告作为同村村民,因堵路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解决,被告将侮辱、谩骂三原告及其家人的过程录制成视频发布到抖音上,一定程度损害了三原告的品德,降低了三原告的社会评价,对三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其注册的抖音号发布视频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三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元。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判决确定的义务也已履行完毕,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语言暴力都是违法的,个人在抖音平台这样的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受到法律约束。同时,任何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使用“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违法方式进行报复、发泄私愤。守护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就是守护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这是每个公民肩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法典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原标题:【以案释法】邻里吵架录制辱骂视频发布,法院:发布道歉视频恢复名誉)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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