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专项整治!
三亚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三亚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了《三亚市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实施。自9月1日起,在全市集中开展为期1个月的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请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落实统一车辆配送,打击违规配送,查处无证经营、跨区域经营以及“黑网点”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隐患,创造安全用气良好环境。
附件:
2.执法依据
三亚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专班办公室(代)
2024年8月23日
整治时间
(一)集中整治时间:2024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巩固整治时间:2024年10月1日以后
整治内容
(一)全面查处违规配送
三亚市自2023年12月中旬实行统一使用正三轮电动车配送以来,多数配送人员使用正三轮电动车配送,但由于查处不力,有部分人员仍然使用二轮电动车或摩托车配送,气瓶超载、倒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执法依据1:《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七、八(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九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2:《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
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0元罚款;拒不恢复原状仍上道路行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使用摩托车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参照此条处理。)
(二)依法查处黑网点(含违法使用普货车运输配送气瓶)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城函〔2024〕26号)要求,自2024年4月开始,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地制宜制定评估指标,全面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动态评估,重新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目前核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三级网点)27家。其他三级网点依法取消,但还有少数无证的三级网点仍在违法经营,或者违法使用普货车运输配送气瓶。
执法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执法依据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依法查处跨区域配送
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的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了经营区域,但目前仍然存在跨区域充装、配送等违法经营现象。
执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查处违规储存燃气行为
黑网点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普货车储存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无独立瓶组间储存使用50公斤瓶装液化石油气,均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
执法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执法依据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五)依法查处倒罐行为
黑网点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存在大罐倒小罐行为,短斤缺两,损害用户利益。
执法依据:《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9月1日起,专项整治!)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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