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孙鑫)8月13日,记者从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要求,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力保护医患人身安全,营造良好诊疗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海南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海南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具体通告如下:
一、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自觉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生命健康为中心,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加强患者安全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按照“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处理纠纷投诉,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方式和联系方式,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五、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六、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人工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时,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七、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医疗机构安全检查人员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人员时,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应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在医疗机构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海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仿真枪;弩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创刀、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打火机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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