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关于禁止升放孔明灯、大型风筝的通告

万宁发布厅 2024-08-12 19:49:57

万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升放孔明灯、大型风筝的通告

孔明灯、大型风筝升空后,移动方向、高度、距离受自然因素影响难以控制,如掉落在电力设施设备、油气站、通信设备、山林及各类建筑物,极容易引发断电、火灾、爆炸等事故,特别是对飞行航空器、动车运行构成重大威胁。为了消除因孔明灯、大型风筝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升放孔明灯、大型风筝。

二、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各村(居)委会要充分认识升放孔明灯、大型风筝给安全生产带来的严重危害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升放孔明灯、大型风筝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升放孔明灯、大型风筝的行为。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消防、旅游、市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升放孔明灯、大型风筝的行为,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四、铁路、电力、危化品等有关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排查治理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提高系统的本质安全水平。要做好值班值守,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重要设备安全。

五、凡违反规定升放孔明灯、大型风筝的,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升放孔明灯、大型风筝造成事故灾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将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凡违反规定升放孔明灯、大型风筝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各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违规升放孔明灯、大型风筝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违规升放孔明灯、大型风筝行为,积极举报违规制作、销售、升放孔明灯或大型风筝行为。(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消防救援大队——119;市应急管理局——6222232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6221709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万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

(原标题:万宁市关于禁止升放孔明灯、大型风筝的通告)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符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