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学生在学校以外提供就餐、休息、临时看护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对校内服务难以满足需求的,鼓励社会力量、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
从事校外托管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依法进行经营主体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服务场所、设施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八项要求:一是与危险化学品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二是严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内。三是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四是门窗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金属栅栏等障碍物;确需设置防盗、防坠等功能网罩时应当确保易于从内部开启,供疏散逃生使用。五是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建筑物内。六是在活动区、餐饮区和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应当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数据在本地或者云端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天,并指定专人负责音视频数据保管,做好学生隐私保护。七是男女不得混住于同一房间。八是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参照本省食品摊贩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登记。二是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三是按照规定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四是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十五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托管学生进行登记造册。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校外托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托管时段、托管期限、是否接送、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并且获得报酬。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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