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3名党员干部醉驾被曝光!

澄迈交警 2024-07-17 23:38:16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更应带头遵纪守法。然而,在公安交警部门持续严管酒驾醉驾的高压态势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知敬畏、心存侥幸、突破底线、以身试法。

澄迈公安交警对查处的

3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醉酒后驾车情况进行曝光

案例一

2024年1月5日20时43分,邱某某饮酒后驾驶C5***2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山镇桥路与椰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调查,邱某某为西达农场的党员。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4550元,吊销驾驶证,并抄县纪检部门。

案例二

2024年3月11日20时50分,谢某某饮酒后驾驶CK***5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南环岛旅游公路958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调查,谢某某为桥头镇政府的党员。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并抄县纪检部门。

案例三

2024年3月18日20时40分,林某某饮酒后驾驶C5***5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江镇文化北路老市场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调查,林某某为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党员。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并抄县纪检部门。

作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如酒驾醉驾

除了要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以外

还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

……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酒后驾驶行为没有达到醉驾程度的,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党内严重警等党纪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含宣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对因情节轻微不起诉、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目前,根据相关规定,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政协、工商联、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务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交警提醒:

酒醉驾行为不仅危害驾驶人和行人的生命安全,而且破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是漠视交通法规、顶风违纪违法的表现,一旦出事便悔之晚矣。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增强道德意识、自律意识和法纪观念,千万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原标题:夏季交通普法 | 澄迈3名党员干部醉驾被曝光!)

【责任编辑: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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